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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商标好评动态:印度商标买卖的重要提示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7:57:06
  • 摘要

    注册管理机构还将与商标有关的活动的表格数量从75种减少到了8种。这简化了申请人的申请流程-现在可以使用一个表格来涵盖多个任务。

  • 中国在新冠医药研发中科研机构参与度高,头部科研机构发挥引领作用。科研机构及医院在中国新冠医药研发中发挥重要作用,截至2022年6月30日累计商标申请占比高达45%,是美国这一比例的两倍,表现出突出的科研驱动特色,并且头部科研机构及医院在中国新冠医药研发中具有更强的引领性,在相关商标申请前20的申请人中高校科研机构占17席,而美国仅8席。

    买商标好评动态:印度商标买卖的重要提示图
  • 商标买卖有两个障碍。一是实质性审查即商标审查员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可行二是初审公告即通过商标审查员级别后还需要面对公众明亮的眼镜。

  • 商标买卖会遇到商标盲查期、商标驳回、异议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商标买卖成功率极低。然而这些问题在购买商标时不会出现。商标是现成的r商标只需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买卖无需面临商标盲查期等风险。只要商标持有人愿意商标就是你的成功率几乎等于104%。

  • 直到最近,印度商标买卖局还是经常以错误的理由在新闻中登载新闻,由于案件进展缓慢,文件丢失和商标申请被大量放弃而备受抨击。但是,这种情况已经开始改变。在过去的两年中,商标买卖处已采取有效措施简化了起诉程序。其中一项更改是将数据记录数字化,从而为新的电子归档设施创造了条件。为了鼓励在线申请,注册管理机构已将电子文档的归档费用降低了10%。这使得记录中的错误更少,并且对于商标从业者和所有者来说,生活变得更加简单,因为现在只要单击一下按钮,就可以轻松获得有关商标的任何公共信息。

  • 注册管理机构还将与商标有关的活动的表格数量从75种减少到了8种。这简化了申请人的申请流程-现在可以使用一个表格来涵盖多个任务。

  • 检查

  • 在过去的六个月中,对申请的审查大大加快了。实际上,注册管理机构已在提交申请的一个月内定期审查并批准了申请,从而将商标买卖所需的平均时间缩短至一年以下。符合初步拒绝的申请数量也有所减少,这表明强大的审查程序正在加快注册流程并减少积压。

  • 表1显示,自2011'>2011年以来,2016年的申请量增加了约35%。更令人印象深刻的是,注册管理机构审查的商标增加了59%,注册数量增加了58%,已处理的申请数量增加了39%。一年(从2015年到2016年)。

  • 马德里议定书

  • 2013年,印度成为《马德里议定书》的签署国,这已成为寻求在印度申请商标的跨国公司的一条理想途径。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报告,2014年印度通过马德里途径接收了62.8%的非居民申请,比2013年的39%有所增加。2015年,印度排名第一美国(2,026),德国(1,332)和中国(865)之后,成为世界排名前10位的指定国家。此外,商标买卖局一直在进行及时审查,以符合《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18个月期限。根据WIPO报告,2015年印度只有6%的申请被临时拒绝。因此,马德里路线在印度很成功,并且可以成为寻求在全球范围内保护商标的权利持有人更广泛的注册策略的一部分。拒绝率还表明,希望指定印度的申请人应首先进行搜索以评估其商标的可用性。

  • 驰名商标

  • 印度于2003年引入了一项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但是,它并没有制定众所周知的正式商标买卖程序。商标规则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对商标的声明应归类为众所周知的商标,权利持有人可以向注册商申请。申请必须提交:

  • 以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权利为基础的案件陈述;

  • 申请人权利和主张的证据,包括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注册;

  • 为保护商标利益而采取的成功执法行动(如果有)的详细信息(例如,如果印度法院或商标买卖商已宣布该商标为众所周知的商标)。

  • 一旦商标被注册管理机构授予驰名地位,权利人可以在滥用相似商品和不同商品的情况下更好地维护其利益。

  • 法院似乎对这一新程序持有利态度。在与三星商标有关的案件中,法院认为“三星不能绕开《2017年商标规则》规则124关于确定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程序。如果被告就三星的主张正式提出异议,则本法院可以就三星声称三星商标驰名的可维护性通过一项合理且权衡的命令。

  • 规范

  • 印度在商品和服务方面遵循尼斯分类,并且允许进行多类别申请。但是,注册商通常禁止将类别标题作为应用程序中的规范。因此,申请人应列出他们特别感兴趣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例如,如果要在第25类中涵盖货物,则必须在该类标题下专门涵盖货物,包括服装,头饰和鞋类。因此,申请人应指定属于子类别(即2501起)的这三个类别中的每个项目,因为这可以提供更广泛的覆盖范围。

  • 品牌拥有者提示

  • 尽管印度是马德里体系的成员,其立法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但注册程序有一些特殊之处。权利人在选择和起诉商标时应考虑以下提示:

  • 商标可以根据使用意图进行归档和注册。因此,权利人无需在注册之前显示商标的实际用途。但是,如果权利持有人在提交申请之前主张使用,则根据新准则,它必须在使用后的一个月内提出使用誓章并提供使用证明文件。不提交誓章可能会导致申请不符合手续检查要求,这将延迟进一步的起诉。

  • 关于续展,权利人无需在誓章中提供在印度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商标可以根据续展请求进行续展,并附带官方费用。如果是多类别申请,则必须按类别支付官方费用。如果记录是最新的,则可以在一周内进行更新。

  • 尽管禁止按照尼斯分类注册类别标题,但注册时可以使用多种商品。为此,申请人可以参考尼斯分类中提供的子类别。

  • 权利持有者可以通过商标局的在线数据库检查商标的可用性并评估使用和注册的风险。

  • 即使在线商店位于印度境外,在线销售商品也足以主张在印度使用商标,前提是可以将相关商品出售给印度的客户。

  • 在商标局记录许可证不是强制性的。权利持有人可以书面形式签订许可协议,即使未在授权机构注册许可,使用权也将为他们带来利益。

  • 对于印度合作伙伴或公司使用商标可以支付给许可人或合资伙伴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没有任何限制。

  • 关于印度的商标转让,必须在转让契据中规定以下内容:

  • 转让是否符合企业的商誉;

  • 实际的货币对价(不接受“用于有价值对价”的表达);

  • 分配生效的日期。

  • 如果已连续五年未在印度使用买商标,直至紧接提出注销申请的三个月之日为止,则可以基于未使用的理由取消买商标。计算五年的相关日期是商标在注册簿中输入的日期(即在注册证书上显示为盖章日期的日期)。

  • 印度采取了数字举措来减少积压了权利持有人关注的申请的积压工作,从而大大改善了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尽管如此,仍然有大量的旧申请和已被初步拒绝的申请。聆听人员的短缺也影响到异议案件,而异议案件的未决案件以惊人的速度增加。解决这些问题应该是当局的下一步议程。

  • 依据《规范商标买卖申请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买卖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买卖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二、标准化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商标申请人非正常商标申请(二)裁量标准1、[较轻】非正常商标申请数量7件以下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商标的构成要素是有限的,所以这些要素构成的商标也是有限的,而目前我们国家已注册的商标已经超过1002万件了。而且商标买卖是不能和已经注册的商标重复的,由此可见商标买卖的难度有多大啊。

  • 看了下评论,吐槽集中在“抄袭”《哈利·波特》特效不过关演员表演不佳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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