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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的商标新闻:吉利德CEO回应瑞德西韦商标之争:会保护商标但不会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4-01-13 07:40:11
  • 摘要

    最全的商标新闻:吉利德CEO回应瑞德西韦商标之争:会保护商标但不会

  •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仿冒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这可以称之为“相对保护主义”,现已为大陆法系各个国家所采用。不少英美法系的国家采用的是“绝对保护主义”,即驰名商标所有人,不仅有权禁止其他任何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其驰名商标,而且也有权在其他一切商品上禁止使用其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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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十象商标百科中经过查询我们可以得知,建筑商标所属的分类为第37类-3701-建设、维修信息服务,3702-建筑工程服务,3704'>3704-建筑物装饰修理服务。那么嘉兴商标企业在经营中应该怎样维权呢?这也是市场中一直会出现的商标侵权问题的根本。

  • 对于有人问到武汉病毒所申报Remdesivir商标,吉利德会怎么做时,DanielO’Day表示,

  • “我想你和在做的各位说的一点是,这对我们在全球的健康事业没有影响。我要强调的是,我们的责任是患者。我们的首要任务是找到正确的临床试验项目,用科学和实据证明提供给患者的药物是有效的。同时,提高产能,满足全球的患者需求。

  • “商标并不是眼下我们首要关心的问题。我问过负责商标的同事,就像吉利德的其他药物一样,我们已经为Remdesivir在全球各个地区申请了化合物、使用商标包括冠状病毒。我们不会卷入这个商标的问题,我们会找到方法来帮助患者,当然我们也会以另外的办法保护我们的商标,但是患者是第一位的。”

  • 目前,Remdesivir已在国内开始了临床试验。

  • 2月4日,武汉病毒所表示,“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商标壁垒的药物瑞得西韦,我们依据国际惯例,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在1月21日申报了中国发明商标(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并将通过PCT(商标合作协定)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

  • 吉利德中国此前表示,瑞德西韦(Remdesivir)是一种在研的广谱抗病毒药物,尚未在全球任何国家获得批准。瑞德西韦(Remdesivir)在体外和体内动物模型中证明了对MERS和SARS病毒病原体的活性,它们也是冠状病毒,在结构上与2019-nCoV类似。针对MERS和SARS有限的临床前数据表明,Remdesivir可能对2019-nCoV具有潜在的活性。

  • 吉利德已与部门达成了协议,支持对2019-nCoV感染者开展两项临床试验,以确定瑞德西韦(Remdesivir)作为冠状病毒潜在治疗手段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其中一项研究评估Remdesivir用于确诊感染2019-nCoV且已住院但未表现出显著临床症状(如,需要额外吸氧)的患者的治疗效果,另一项研究则评估Remdesivir用于出现较严重临床症状(如,需要吸氧)的确诊病患的疗效。

  • 这两项临床试验由中国研究人员牵头,均在武汉进行。吉利德无偿提供研究所需的药物,并为研究的设计和开展提供支持。

  • 预计临床试验的牵头研究单位将会在近期公布更多详细资料。

  • 需要注意的是,瑞德西韦(Remdesivir)是一种试验性药物,迄今为止仅有极少数感染2019-nCov的患者使用过,因此我们对其疗效尚无足够充分的了解,且目前不足以确保药物能被广泛使用。如果初步研究的结果表明Remdesivir治疗2019-nCoV感染的潜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我们会努力制定各种方案,通过适当的渠道将Remdesivir这种试验性药物向更多患者开放。我们也正与多家机构就未来临床试验的可能性进行讨论。

  • 关于产能,为了应对近年来在西非爆发的埃博拉疫情,吉利德扩大了Remdesivir的生产,建立了产品库存应对未来的疾病大流行,同时也增加了制造Remdesivir的原材料库存。我们正在利用这部分库存满足“同情用药”的需求,以及目前计划在中国进行的两项临床试验的需求。

  • 虽然尚未确定该药物是否可以安全有效地治疗2019-nCoV感染,但考虑到当前情况的紧迫性,我们正在采取多种措施加快生产进度,增加供应,包括拓展了外部制药合作伙伴网络,以加快原材料的采购,原料药和药品的生产;同时,我们开始在内部制造Remdesivir,以作为外部生产网络产能的补充。

  • 吉利德正在与中国政府和医疗机构积极展开合作,支持对2019-nCoV感染者开展临床试验。我们也与政府机构保持着定期沟通,更新我们在扩大生产规模的方面的最新进展。

  • 对于武汉病毒所此种操作,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熙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武汉病毒所的行为合法。对已授权产品商标的药品的新用途申请用途商标,符合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考商标法第2条及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十章6.2化学产品用途发明创造性(2)的规定,相当于对方法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只要该用途商标与以往用途有明显区别即可申请,但是该用途商标是否能够授权,还是得看实质审查其三性(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要求等。

  • 正如当时的专员丹尼森(Denison)所说,“近年来,美国专商局(USPTO)的申请人数量显着增加,他们没有履行其法律和道德义务以准确和真诚的方式提交专利,特别是在声称商标为在商业中使用。USPTO越来越多地收到商标申请和注册维护申请,涉及虚假或不正确的使用要求,以及提交伪造或经过数字更改的标本,这些标本在法律规定的正常贸易过程中并未真正显示出在美国商业中使用该商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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