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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商标::商标许可使用不备案有何后果?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4-01-13 07:37:15
  • 摘要

    一文了解商标::商标许可使用不备案有何后果?

  • 据中国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杂志分析称,该案是国内首例媒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被告“凤凰通讯社”无论从商标、商号及虚假宣传方面,均具有“傍名牌”的明显恶意。即,明知原告凤凰卫视和凤凰网在媒体领域的极高知名度,仍借用各种形式或方式进行恶意模仿,误导相关公众,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侵权故意明显、侵犯范围之广(覆盖海内外)以及侵权时间持续等,已经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商誉及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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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买卖和受让方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本或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和单位介绍信;

  •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时,不因未办理备案手续,就确认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方能生效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理,确认该许可合同无效。

  •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对该未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知情(不知道、不应当知道)的人。不能对抗,是指在先订立的没有办理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 比如,甲和乙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乙方独占使用该商标,但是没有向商标局办理备案。

  • 之后,甲方又和丙方签订了普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那么虽然乙方依据合同有权独占使用商标,但由于其没有备案,因此,不能依据其与甲方签订协议要求确认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 (四)现有管理体制的空间差。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集注册和管理于一体,各个主管部门除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对其所管辖领域进行注册登记外,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律是管理的依据,注册是管理的基础,而现有法律法规和注册体制状况决定了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和不足,首先表现为各个管理部门执法力度相距甚远,有的部门执法角度偏差较大;其次是各个管理部门日常管理缺乏必要的衔接和有效的协调机制;再次是重“部门法”,轻“非部门法”。另外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不仅承担繁琐的日常管理任务,而且还要处理大量的侵权案件,而司法机关由于其复杂的程序、较长的诉讼时间以及专业人员的短缺和机构设置的不到位,因此权利人愿意选择效率较高的行政执法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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