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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必别泄露商标秘密:贯标奖励100000元,长沙县商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4-01-13 07:36:03
  • 摘要

    务必别泄露商标秘密:贯标奖励100000元,长沙县商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4、买卖或受让方是股份制企业的,应提交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同意出让或受让商标使用权的股东会决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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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镇(街道)、相关单位及企业:

  • 为加强商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长沙县商标局、长沙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长沙县商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长沙县商标局

  • 长沙县财政局

  • 2020年5月22日

  • 长沙县商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增强我县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商标强县,提升我县商标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湖南省商标条例》、《湖南省商标战略实施纲要》、《长沙市商标战略实施纲要》和《长沙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县政函〔2016〕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标专项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县商标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商标项目以及相关活动的专项资金。

  •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追踪问效的原则。原则上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或专家评审、会议复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使用管理。

  •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长沙县(含经开区)辖区内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职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个人及服务长沙县(含经开区)商标工作的驻长机构(含商标代理、金融、担保、交易单位)。

  •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 (一)商标补助。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申请与授权补助、注册商标补助、大学生创业商标补助等。

  • (二)商标项目。包括商标实施资助、商标质押融资、商标试点(示范)培育、商标导航、商标预警分析、商标管理服务、高价值商标组合培育、中小微企业商标托管、驻长高校商标就地转化等。

  • (三)商标维权保护。

  • (四)国家、省、市商标工作配套奖励。

  • (五)其他商标工作经费。

  • (六)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商标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 第六条商标补助标准:

  • (一)国内发明商标授权资助。申请国内发明商标获得授权后按4000元/件的标准补助给商标权人。

  • (二)国内有效发明商标资助。缴纳授权国内发明商标年费的,按照缴纳的实际年费进行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1500元/件。同一补助对象每年年费补助总额最多不超过2万。

  • (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商标获得授权的,比照国内商标授权补助标准执行。

  • 第七条国际商标补助标准。申请人依照《商标合作条约》(PCT)规定提交的国际商标申请,以国家商标局为受理局的国际商标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一年内提出申请补助的,按10000元/件标准补助。同一商标通过PCT途径申请并获得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商标授权后追加补助5000元/件(最多补助五次)。

  • 第八条企业年度新增授权商标超过一定数量的,在普通资助基础上,按企业当年授权商标数量择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不高于5万元。

  • 第九条注册商标补助标准

  • (一)对每件经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助不高于20万元;

  • (二)对每件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人一次性补助20万元;

  • (三)对每件新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企业补助1万元。

  • 第十条大学生创业商标补助标准

  • (一)大学生创业申请国内发明商标的,获得授权后按5000元/件的标准补助;申请国外商标补助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 (二)大学生创业申报注册商标(仅限于为其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已注册的商标)费用补助的,按照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收款收据实际费用给予补助。

  • (三)大学生创业商标补助的对象为在驻长高校就读期间或毕业五年以内在本县域范围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全日制大学生;申请补助期限为商标权和商标权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补助。

  • 第十一条商标实施资助标准:商标实施资助数量原则上根据县财政预算、申报项目数和申报项目质量确定,资助金额每个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一企业单位一年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 第十二条商标质押融资贴息和补贴标准:

  • (一)企业通过商标权、商标等商标质押获得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并按贷款合同还款还息的,予以贴息补助,贴息金额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支付贷款利息的40%,每年度每个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单笔融资为商标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组合担保融资的,商标质押融资额度应按组合担保融资总额剔除其他担保所对应的融资后的余额计算。同一个企业同一笔融资期限1年以上的,最多连续贴息补助2年。

  • (二)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直接质押融资或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间接质押融资的,单笔融资额度在200万元(含200万)以上的每年度给予5000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在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每年度给予1万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在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的每年度给予2万元补助。单笔融资为商标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组合担保融资的,商标质押融资额度应按组合担保融资总额剔除其他担保所对应的融资后的余额计算。

  • 第十三条引导企事业单位全面贯彻实施商标战略,对被确定的商标试点、示范(培育)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15万元/项、25万元/项的资金支持。

  • 第十四条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推动企业开展商标预警导航,进行商标风险评估,促进商标产业发展。对开展商标预警分析、商标导航研究的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项、30万元/项的专项资金资助。

  • 第十五条鼓励商标权人的商标交易,对经认可的商标交易行为按商标资产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第十六条商标维权保护主要包括商标维权援助、商标会展保护、商标海关保护等维权行为。

  • (一)商标维权援助。鼓励商标权人主动维权,对经备案确认支持的维权行为,对申请人的资金援助请求,由县商标局依申请按以下标准酌情给予援助:1、一般的商标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累计最多资助10万元。2、涉外商标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 (二)商标会展保护。鼓励展会承办方进行展会现场商标(商标)保护活动,对在我县开展展会商标(商标)保护活动的主要承办方,每次资助2万元。

  • (三)商标海关保护。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施商标海关保护,对获得海关总署批准并备案的商标权利人给予2万元/项的支持。

  • 第十七条商标管理服务主要包括商标管理贯标资助、商标信息利用等。

  • (一)鼓励企业贯彻《企业商标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建立科学、系统的商标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商标能力。对通过商标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并经审核符合《企业商标管理规范》要求的企业,资助金额为企业初次认证向认证机构提交的实际认证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二)商标信息利用。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商标数据库建设、商标分析评议和高价值商标培育等商标信息运用,对商标信息运用和商标信息平台建设的项目给予不高于30万元/项的支持。

  • 第十八条高价值商标组合培育项目。鼓励企业、国内高校(科研组织)和商标服务机构三方联合培育高价值商标组合项目。根据申报项目的技术领域和培育工作难度,对纳入高价值商标组合培育的项目按照每项不高于3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

  • 第十九条鼓励发展商标代理服务,实施中小微企业商标托管项目。资助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每托管一家企业资助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将相关资助金额拨付给托管服务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

  • 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商标托管项目获得的首件授权的国内商标,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00元。申报人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一件发明商标只享受一种类型的补助。

  • 第二十条推动驻长高校商标就地转化工作。支持驻长高校设立商标转化专门机构,鼓励园区与驻长高校精准对接,积极承载驻长高校商标转化项目;鼓励企业主动承接和转化驻长高校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商标,对转化的商标产生了一定经济效益的项目,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资金支持。

  • 第二十一条原则上同一单位的同一事项只采取一种支持方式,同一事项已获得同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列入支持范围。已连续三年获得项目补助的企业,当年不再列入支持范围。

  • 第二十二条商标工作配套奖励是指获得国家、省、市商标奖励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配套奖励。同一事项被列入两级以上(含两级)奖励的,按照“标准从高、晋级补差、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 第二十三条其他商标工作经费包括商标战略研究工作经费、商标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宣传费、培训费、外出培训交流费、专家评审服务费、法律顾问服务费、商标平台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专项工作经费统筹安排。

  •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资料

  • 第二十四条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

  • (一)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 1、在本县(含经开区)行政地域内注册登记一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2、具有长沙县户籍或居住证并在我县工作、学习、居住1年以上(含1年)的个人。

  • 3、为长沙县企业提供商标服务的驻长商标服务机构(含商标代理、金融、担保、交易单位)。

  • 4、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及时向财政、统计等部门提供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和相关数据信息。

  • (二)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 2、项目资金申请表;

  • 3、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照复印件;

  • 4、项目资金投入、支出主要证明材料(主要的合同、票据、财政指标文件等复印件)及收入支出汇总表,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 5、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月份财务报表;

  • 6、其他需要提交的辅佐材料或情况说明(包括相关图片)。

  • 第四章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批与拨付

  • 第二十五条申报与审批程序

  • (一)公开申报。申报项目直接向县商标局申报。每年县商标局将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在县商标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 (二)部门审核。县商标局应对项目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并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把关并进行初步审查。

  • (三)专家评审。根据部门初审结果,县商标局组织专家对部门初审所确定的商标实施资助、商标导航、商标预警分析、高价值商标组合培育项目进行评审。由专家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 (四)会议复审。根据部门审核或专家评审意见,县商标局召开局(长)党组会议,对评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复审。

  • (五)县商标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审,通过安全联审,与县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资金初步安排计划,报分管副县长审定。

  • 第二十六条经审定的专项资金计划,由县商标局在《星沙时报》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示一周。县商标局负责业务咨询和解释。

  • 第二十七条公示无异议后,县商标局与县财政部门联合印发资金拨付文件。县商标局督促资金使用单位严格按计划开展项目实施,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改变计划和资金用途,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

  •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按相关规定以转账方式拨付至部门、项目单位或个人。

  •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绩效评价和应用

  • 第二十九条县商标局要加强对项目单位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 第三十条县财政部门对县商标局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不合格的单位应缓拨或停拨项目资金,且在下年度予以调整、暂停或撤销。

  • 第三十一条县商标局应当组织对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县财政部门在县商标局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并向县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 第三十二条县财政部门和县商标局要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视情况提请县政府对该专项资金予以暂停、调整、减少或撤销。

  • 第六章附则

  • 第三十三条省、市专项资金的管理,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商标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县商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长县知发〔2017〕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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