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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恐怖商标秘密:1号店夺回商标!申请人曾申请九十多件“知名”商标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4-01-13 07:33:55
  • 摘要

    太恐怖商标秘密:1号店夺回商标!申请人曾申请九十多件“知名”商标

  • 外国人有经过公权力机关登记的强制姓名。由于外国人的全名由多个部分组成,全称很长,如C罗的全名为“克里斯蒂亚诺·罗纳尔多·多斯·桑托斯·阿维罗”,我国公众习惯以C罗简称他。再如乔丹案中的乔丹,全名是“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我国公众习惯以乔丹称之。也就是说,外国人的强制姓名与我国公众对外国人的习惯称呼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又将影响商标法所保护的姓名权范围。如在上例中,乔丹公司主张“我国公众习惯以迈克尔·乔丹指代篮球运动员乔丹”,如是认可这一主张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二审法院做出了裁定或判决维持争议商标。乔丹本人却主张“我国公众主要以乔丹指代篮球运动员乔丹”,如是认可这一主张的再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保护乔丹本人姓名权的判决。

    太恐怖商标秘密:1号店夺回商标!申请人曾申请九十多件“知名”商标图
  • 需要注意的是,要尽量避免私下交易,因为商标不属于实物,而且需要经过商标局审批备案才能买卖获得认可,在买卖的时候商标公证显然也是必要存在的步骤,既然双方都是陌生的,自然“中间人”做公证是再适合不过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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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收购的1号店曾夺回商标

  • 据了解,1号店于2008年7月正式上线,总部位于上海,是国内首家网上超市。2017年9月,1号店向POP和自营平台商家发布通知称,将与京东实现联合采购,并在10月8日全平台停止服务协议。曾有相关人士指出,被京东收购代表着1号店的时代已经开始落幕。而在同一年里,1号店其实还从抢注者手中夺回了属于自己的第16325862号“1号店yhd.com”商标。

  • 第16325862号“1号店yhd.com”商标由广州淘信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17年8月7日,商品服务类型包括组织表演(演出);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家教服务;票务代理服务(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动物训练;经营彩票;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等。

  • 2017年9月13日,新岗岭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那新岗岭有限公司与1号店是什么关系?据企查查显示,1号店所属的公司为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08年3月14日成立,目前为存续状态,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为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控股企业。而2007年7月24日成立的新岗岭有限公司实际上是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控股企业。

  • 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要理由如下:

  • 1、申请人“1号店”系列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使用、注册,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申请人“1号店”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与申请人之间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

  •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820134号“1号店yhd.com”商标、第6648358号“1号店TheStore”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并存,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主观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并产生众多不良后果。

  • 4、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此外,在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所有的“1号店yhd.com”、“1号店TheStore”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并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九十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微博搞笑排行榜”、“神庙逃亡”、“饿了么”等等。商评委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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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商标申请人抢注几十件“知名”商标

  • 第16325862号“1号店yhd.com”商标的申请人广州淘信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曾申请了九十多件与他人知十象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这家公司到底是什么来头?

  • 笔者专门去查询了相关信息,据企查查数据显示,该公司于2011'>2011年1月24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目前为在营业状态。其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软件零售;软件批发;计算机零售;计算机批发;计算机零配件零售;计算机零配件批发。

  • 显然,这家名不见经传的广州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领域为计算机软件等等,而该公司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注册第16325862号“1号店yhd.com”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家教服务、组织表演(演出)、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上,似乎就有点勉强了。

  • 不过,只有你想不到,没有别人做不到。该公司名下其实还有除了“1号店”之外更多的“知名”商标。

  • 该公司曾先后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九十多件商标,例如什么“花呗”、“滴滴出行”、“猪兼强”、“韩后”、“电脑管家”“昵图网”、“芝麻信用”、“微博搞笑排行榜”、“糗事百科”、“我们爱讲冷笑话”、“WECHAT”……

  • 相信大家对其中的很多商标名称也都耳熟能详,而这些与这家公司实际上并没有多大的联系,这简直是肉眼可见的事实。可该公司仍“孜孜不倦”地申请了众多,可真是商标界的“海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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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语

  • 近日,国家商标局网站曾发布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规定中提到:“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所以笔者在此提醒这些“抢注商标”者,制止囤积商标行为早已在行动,不要抱有侥幸去做恶意抢注商标索要高价的美梦。

  • 附:

  • 第16325862号“1号店yhd.com”商标无效宣告案

  • 一、基本案情

  • 第16325862号“1号店yhd.co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广州淘信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家教服务、组织表演(演出)、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上,2017年8月7日获准注册。2017年9月13日,新岗岭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1号店”系列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使用、注册,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申请人“1号店”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与申请人之间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主观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并产生众多不良后果。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此,被申请人逾期答辩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分属不同类别,且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使用已在网络技术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 二、裁定结果

  • 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所有的“1号店yhd.com”、“1号店TheStore”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九十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微博搞笑排行榜”、“神庙逃亡”、“饿了么”、“应用宝”、“花呗”、“借呗”、“白条”、“天天果园”、“58到家”、“大众点评”、“芝麻信用”、“土巴兔”、“AA收款”、“韩后”、“优步”、“滴滴出行”、“航班管家”等众多与他人知十象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上述商标多被他人提出异议或无效申请或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未能获准注册。被申请人在答辩中并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或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十象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 三、典型意义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实践中,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其他类别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例如“应用宝”、“饿了么ele.me”、“滴滴出行及图”、“韩后”、“电脑管家”等,且系争商标注册人并未就上述商标的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则可以认为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已经形成的商誉的主观恶意。该行为属于本条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 来源:IPRdaily

  • 作者:辛德瑞拉

  • 5.变更、买卖、续展商标的,请提供商标局发给的《变更、买卖、续展证明》或者《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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