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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亿国人不知的商标真相:商标贯标企业看过来,《民法典》颁布,涉及商标条款多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4-01-13 07:14:19
  • 摘要

    16亿国人不知的商标真相:商标贯标企业看过来,《民法典》颁布,涉及商标条款多

  • 作为全国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良好的生态孕育了无数蕴含自然风光、民族风情的“黔贵山珍”。在推动生态特色食品产业发展过程中,铜仁市紧扣“念好山字经、做好水文章、打好生态牌,奋力创建绿色发展先行示范区”的战略定位,积极打造“水产业”和“抹茶产业”两大品牌,推动全市生态特色食品产业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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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成语在买卖申请的商品或服务范畴内,被商标买卖检查机构认定属于乱用而驳回。这种情况,是因为申请人申请的成语属于公众生活中已长远存在或典型使用的字词,但是用于商标买卖,会因词语含意及使用范畴限制被驳回,属于成语的乱用。

  • 第一百二十三条【商标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商标。商标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 (一)作品;

  •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三)商标;

  • (四)地理标志;

  • (五)商业秘密;

  •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七)植物新品种;

  •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 第二编物权

  • 第二分编所有权

  • 第十八章质权

  •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商标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第四百四十四条【以商标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商标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商标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商标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第三编合同

  • 第一分编通则

  •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 第九章买卖合同

  • 第六百条【商标归属】出卖具有商标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商标不属于买受人。

  •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 第八百四十四条【技术合同订立的目的】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商标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 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定义】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 第八百四十四条【技术合同订立的目的】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商标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 第八百四十五条【技术合同主要条款】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技术合同涉及商标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商标申请人和商标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号以及商标权的有效期限。

  • 第八百四十六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及使用费】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商标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 第八百四十七条【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 第八百四十八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 第八百四十九条【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归属】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 第八百五十条【技术合同无效】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 第八百五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 第八百五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 第八百五十三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 第八百五十四条【委托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第八百五十五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义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 第八百五十六条【合作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第八百五十七条【技术开发合同解除】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八百五十八条【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 第八百五十九条【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商标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商标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商标。研究开发人转让商标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 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商标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商标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商标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商标权的,放弃商标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商标。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商标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商标。

  • 第八百六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归属与分享】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商标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 第八百六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定义】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商标、商标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商标、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 第八百六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类型和形式】技术转让合同包括商标权转让、商标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商标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第八百六十四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限制性条款】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商标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 第八百六十五条【商标实施许可合同限制】商标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商标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商标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商标权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人不得就该商标与他人订立商标实施许可合同。

  • 第八百六十六条【商标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主要义务】商标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商标,交付实施商标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 第八百六十七条【商标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商标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商标,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商标,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 第八百六十八条【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主要义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商标,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八百六十九条【技术秘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 第八百七十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保证义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 第八百七十一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保密义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 第八百七十二条【许可人和让与人违约责任】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商标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商标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第八百七十三条【被许可人和受让人违约责任】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商标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商标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商标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第八百七十四条【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侵权责任】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商标、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八百七十五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商标、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 第八百七十六条【其他商标的转让和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商标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 第八百七十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商标、商标申请合同法律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商标、商标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八百七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定义】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 第八百七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义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 第八百八十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义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 第八百八十一条【技术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八百八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 第八百八十三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 第八百八十四条【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 第八百八十五条【创新技术成果归属】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第八百八十六条【工作费用的负担】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负担。

  • 第八百八十七条【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法律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五编婚姻家庭

  • 第三章家庭关系

  •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三)商标的收益;

  •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第七编侵权责任

  • 第二章损害赔偿

  •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侵害商标的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他人商标,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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