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种商标方法商标秘密:“特種兵”商标注册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4-01-13 06:55:36
- 摘要
n种商标方法商标秘密:“特種兵”商标注册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这个工作站全称是青羊区文创产业商会商标买卖维权工作站,也是成都市商标买卖第56号维权点。工作人员张睿热情接待了徐瑶,了解了她的困扰后,立即联系智泓商标买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共同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买商标申请。买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买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在买商标转让时,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买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20年3月17日,“特種兵”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在北京商标法院线上开庭进行审理。
第三人苗某于2018年5月9日对原告江苏苏萨公司的第11591139号“特種兵THESPECIALARMS及图”(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具有不良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形;诉争商标横向排列的五星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等级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情形。
被告国家商标局认为,诉争商标“特種兵”一词指向国家军队中的相关兵种,将其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据此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苏萨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商标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主张,原告及其关联公司早在2009'>2009年即开始申请“特种兵”系列商标并开发生榨椰子汁产品,在多家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并聘请明星担任形象大使,具有了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知名度。
原告认为,“特種兵“一词源于国外,并非我国军队的兵种,其词义是对某类军事人员的通俗称谓,不会指向我国军队或军事物资。且“特種兵”无负面含义,还具有“技艺超群、意志坚定”等含义,并无不良影响。原告还提交了两份在先无效宣告裁定,其中亦认定“特种兵”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因此,原告认为诉争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形,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摄影:董欣注: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范晓玉审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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