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种商标方法商标秘密:贯标奖励50000元,保山市商标资助奖励实施办法!
- 作者: 十象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4-01-13 06:46:47
- 摘要
n种商标方法商标秘密:贯标奖励50000元,保山市商标资助奖励实施办法!
综合考虑被告侵权时间长、范围广、侵权情节恶劣以及原告涉案商标及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等因素,法院综合判定凤凰佳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这种方式大多数都是商标持有人死亡,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继承人行为。这种方式的转让需要企业提供自然人的死亡证明以及继承人获得该转让商标的证明材料等,例如公证过后有效的遗嘱等。这种仅仅是商标权的转让,不涉及到转让的资金方面,属于无偿转让。
关于印发保山市商标资助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商标资助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
保山市商标资助奖励实施办法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升商标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水平,提高全市商标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品牌战略实施,促进创新和知识型经济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云南省商标促进与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商标奖奖励办法的通知》(云市监规〔2019〕1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发明商标资助办法的通知》(云市监规〔2019〕4号)以及推进商标战略相关规定,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奖励对象
保山市辖区内符合本实施办法资助奖励范围的依法设立有效的单位、团体或在保山市辖区内工作、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居所、可靠通信方式的自然人。
二、资助奖励范围
(一)资助范围
1.获得国家商标局授权1年内的发明商标、实用新型商标、外观设计商标。
2.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授权1年内的发明商标、实用新型商标、外观设计商标。
3.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1年内的发明商标、实用新型商标、外观设计商标。
4.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有效发明商标、实用新型商标。
5.通过商标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6.成功创建国家级试点或省级商标示范的园区,创建商标强县(市、区)且通过验收的县(市、区)。
7.获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获准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商标。
(二)奖励范围
1.获得国家或省级商标奖的商标,获得国家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2.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商标优势企业、商标示范企业、地理标志示范企业。
3.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商标人才(含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实务人才等)。在上述资助奖励范围内,已获得市级有关部门同类资助奖励的,不再予以资助奖励。
三、资助奖励标准
(一)资助标准
1.获得国内授权发明商标每件资助2500元,国内授权实用新型商标每件资助1000元,国内授权外观设计商标每件资助500元。
2.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发明商标每件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商标每件资助2000元,外观设计商标每件资助1000元,同一商标只资助1次。
3.获得国外授权发明商标每件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商标每件资助2000元,外观设计商标每件资助1000元,同一商标只资助1次。
4.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发明商标,每件资助3000元;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实用新型商标,每件资助2000元。
5.通过商标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户资助50000元。
6.成功创建国家级商标试点园区资助1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商标示范园区资助5万元;创建商标强县(市、区)并通过国家级验收资助10万元,通过省级验收资助5万元。
7.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资助10万元,获准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每件资助10万元,获准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商标每件资助10000元。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内获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商标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奖励标准
1.获评国家级商标奖按等级奖励:金奖20000元,银奖15000元,优秀奖10000元,组织奖、推荐奖各5000元;获评省级商标奖按等级奖励: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其他奖2000元;获得国家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20万元。
2.获评国家级商标示范企业每户奖励20000元;获评国家级商标优势企业每户奖励10000元;获评省级商标示范企业、地理标志示范企业每户奖励10000元;获评省级商标优势企业每户奖励5000元。
3.获评国家商标人才,每人次奖励10000元;获评省级商标人才,每人次奖励5000元。
四、申报时间
商标资助奖励每年集中申报受理1次。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1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于获批或授权日起1年内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五、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资助奖励对象,在规定时限内自愿进行申报。资助按属地原则向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申请,奖励直接向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标局)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申请商标资助的填报《保山市商标资助申请表》,申报商标奖励的填报《保山市商标奖励申报表》,各一式二份。
2.有关证明材料。相关授权证书、批准证书或批文;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发明商标、实用新型商标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证明材料;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相关证书或批文提交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三)受理审批
资助申请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初审,符合规定的报保山市商标局审批。奖励申报由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标局)负责受理、审批。
(四)公示
经审批确定的商标资助奖励对象,由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标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撤回、放弃与异议处理
1.申请人主动自愿放弃申请或对受理审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标局)审核决定。
2.社会公众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标局)提交书面材料,并注明真实身份及联系方式,逾期或以匿名方式提出的不予受理。
3.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标局)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作出维持、变更或取消异议资助奖励的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告知异议方、申请人。
4.参与异议事项处理的人员,应对异议方身份及异议信息予以保密。
(六)资金拨付
商标资助奖励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在公示期满(或异议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标局)将商标资助奖励结果报保山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资金审批拨付。
(七)资金兑付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标局)在收到拨付款后应及时向资助奖励对象进行兑付。获得资助奖励对象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资金兑付手续。
六、有关要求
(一)鼓励创建相关商标工作人才库,人才库内的人才优先应邀参与有关项目评定、评审等工作。
(二)申请人对填报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应承诺和保证商标有效、无权属纠纷、未侵犯他人商标等。对以重复申请资助奖励、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将限期追回资助奖励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3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奖励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代理商标资助奖励申报的单位(个人),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其办理资助奖励,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核商标资助奖励工作中存在违反纪律、违规操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3〕93号)、《保山市商标局保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商标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知字〔2007'>2007〕2号)同时废止。
(二)本实施办法由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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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标局在提出申请后一个月左右,发给《受理通知书》(本期为正式审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