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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的是商标秘密:新商标法加强了对商标权的限制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5:05
  • 摘要

    (一)转让限制(二)驰名商标不可在商业广告上滥用(三)商标通用名称化制度的取消

  • 对于商标权的保护,我国实行的时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管理的“双轨制”模式。具体而言,对于不同类型的网络商标侵权案件,分为不同部门分别进行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容易造成权责不分、职责不明的情况发生。因为两个部门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对于相关的信息互相也并不了解。所以,在处理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案件时容易发生冲突,严重影响了工作的效率问题[2]。

    可怕的是商标秘密:新商标法加强了对商标权的限制图
  • 1911'>1911年底,陈先生所经营的包括新利川、日春、谦泰等在内的几家菠萝罐头厂,年产“苏丹”牌菠萝罐头合计80余万箱,占整个东南亚菠萝罐头产量的一半以上。而“苏丹”牌菠萝罐头产品商标也一举成为东南亚地区罐头食品行业中的名牌产品。至此,陈先生一共拥有4家菠萝罐头加工厂,2家米厂,2处橡胶园,每年获利都在40万元以上。在20世纪头十年的新加坡、泰国等地,陈先生在经营中能达到如此高的盈利,确实已称得上是有一定实力、一定影响的华侨实业家。

  •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 作者:杨晶晶

  • (一)转让限制

  • 新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可以被随意转让。具体说明为∶新商标法规定对于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不同厂家的产品商标混淆或者是该商标对其他厂商有着不良影响的商标转让行为,商标局是不能批准的。这一规范可以说是我国商标转让历史上很重要的一条法规。我们以往的商标法对商标转让行为只是做一个简单的形式审查,即只要申请转让的文件都全了并且符合标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都有明确的表示,商标局就会认同该商标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但这就会导致商标转让行为会有很对的漏洞。因此,商标局必须严格按照新商标法对商标转让行为进行核查,他们必须明确各种转让情况的实际操作流程,然后规定好容易导致消费者视线混淆或会造成其他的不良影响时的情况,再制定与时俱进的工作守则。

  • (二)驰名商标不可在商业广告上滥用

  • 当驰名商标被当作法律概念出现在商标法中,厂商总是会将驰名商标认定为是好产品、好服务的象征,驰名商标就变成了厂商孜孜以求的目标,他们认为“驰名商标”可以帮助他们在商业广告中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加强推广效应。但是,驰名商标是用来保护该厂商的自有品牌的商标,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是没有联系的。而且之前的商标法并未规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就导致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很多,认定标准良莠不齐,缺乏权威性。这些缺陷就使得驰名商标的名声遭到损毁,其制度也受到了大众的不信任和批评,使驰名商标的制度的效果只能是大打折扣,甚至是反噬。

  • (三)商标通用名称化制度的取消

  • 新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商品行业的通用名称时,该商标的原权利人可以采取注销的措施进行维权。这项规定是由于现实生活中有这很多恶劣的商标通用名称化的事件发生,比如说“蓝牙”“云盘”和“U盘”等,这些名称最早都是被厂商作为商标提出申请的。但是,由于权利人或权力单位自身的使用行为不规范,而且还容忍自身行业将该商标通用名称化,进行二次使用,最终就导致该产品的商标变成了通用名称,原厂商就不能获得专门的商标,更严重的是改厂商原有的商标会在注册后被强行撤销。商标史上有很多这样的案例,比如说广为人知的阿司匹林通用名称化的惨剧。因此,商标权利人一定要注意防范自己的商标被其他厂商通用名称化,绝对不能容忍他人擅自将本品牌的商标通用名称化。

  • 有商标仅仅是第一步,卖货才是硬道理,增加商标的内涵获取附加值才能创造出有价值的名牌。把一个产品开发出来仅仅完成了商品化的10%,还有90%的工作在于实现消费者的认知,打造品牌个性,提升品牌形象。市场竞争的最高层次是品牌的竞争,品牌就是信赖,品牌就是竞争力,品牌能够为企业持续获取附加值。有远见的企业家深谙这样一个道理:名牌是决定企业命运的“命牌”。创造名牌、保护名牌的根本途径不外乎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制造质量和服务质量。名牌要在“高、新、严、管”这四个字上做文章。首先是目标要高。创名牌,目标太低,容易被别人抛在时代后面。二是产品要新。除传统名牌以外,现在开发的产品一定应该是别人没有生产过的,即使是同类产品,其功能、优点都不应雷同。就是传统名牌也有个工艺、风格、包装的不断更新问题。三是标准要严。即使没有国家标准,也应有企业标准,要严格按照标准生产、验收。四是要强化管理。企业有科学的、现代化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才可能生产出真正的名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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