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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弄清楚商标:先用权语境下的商标使用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4:15
  • 摘要

    他人进行的在先使用,是商标注册的阻却性条件,根据《商标法》的已有规范,24驰名商标、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使用的普通商标等在先使用权益会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 (1)商标权的产生。商标权主要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依法具备相应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通过商标局审核批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其中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属权,其权益受法律保护。”由此可以得知,我国商标权主要是针对注册商标进行诠释;(2)企业名称权的产生。企业名称权属于企业在工商部门核实登记区域内享有的专属权利,同时其也属于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在未受到经权人许可情况下,不可使用该名称,否则就会构成侵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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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叙述许先生对于商标法律法规的研究之前,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我国近代商标法律法规的制定,商标法规的不断修改完善及商标理论研究的发展等大致过程。

  • 来源:电子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 作者:张慧霞杜思思

  • 他人进行的在先使用,是商标注册的阻却性条件,根据《商标法》的已有规范,24驰名商标、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使用的普通商标等在先使用权益会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其实,在注册程序中为了制止他人抢注,法律虽说基于事实,要保护先使用人拥有的在先使用利益,可无论是驰名商标,还是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是普通商标的在先使用等,这其中涉及的在先使用中的商标使用,都是最为严格意义上的使用,不仅需要构成《商标法》第48条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还需要有商标使用的实际效果。如《商标法》第32条所谓的“已经使用”,只能是贴有该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处于消费者可以接触到的状态,并且已经具有识别性的效果,否则不可能产生“一定影响”的事实结果。

  • 换言之,诸如驰名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言,都表明使用人已经在市场中经使用获得识别性和成效性,拥有了相关的商誉,当属于已有实际识别效果的使用。而对于在先使用的普通商标而言,也指已经在市场上具有实际的来源识别效果的使用,而非单纯的商标贴附行为,因为商标的价值源于商标的使用,在注册取得制度的背景下,建立先用权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商标的在先使用人通过诚信经营、辛苦使用,从而累积起来的商誉与已经建立起来的市场竞争秩序,致力于平衡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先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利益。25所以,这其中“累积的商誉,已建立的竞争秩序”理应包括商标使用的实际效果。至于《商标法》第59条第3款,是被控侵权人的抗辩权,里面涉及的“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亦指在先使用人进行的商标使用,亦着重商标使用的实际效果,与前述涉及在先使用条款不同的是:一是适用阶段不一样,前者是在注册阶段的适用,后者是在侵权阶段的适用;二是适用后果不同,前者适用的法律后果是阻却商标注册,后者适用的法律后果是阻却侵权请求,或者说是先用权人的不侵权抗辩。

  •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一直保持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高压态势,近期集中驳回了一批恶意抢注的商标申请,并对相关申请人和代理机构进行了曝光。据悉,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将出台专项惩治行动方案,依法研究商标领域失信的具体表现,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出重拳和组合拳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让恶意抢注者付出沉重的代价,对不良行为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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