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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明白商标:不同语境下商标使用认定要件之统一性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4:13
  • 摘要

    如果我们不能寻求事物的整体性,世界就是不可把握的。在纷乱的现象之后寻求统一性的体系化思维,既是人性的倾向,也是最好的认识世界的工具。

  • 作为商标代理人或代表人,应该以自己的商标法律知识为委托人办理商标事宜,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其联系企业与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如果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没有提出异议,尽管是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商标局仍然可予以核准注册。如果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则商标局应驳回该注册申请并禁止使用。

    一文明白商标:不同语境下商标使用认定要件之统一性图
  • 在吴先生病逝后,天厨味精厂领导按照吴先生生前的愿望,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进行公私合营。1958年底,“佛手”牌味精冲破帝国主义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封锁,重新出口我国港澳地区及东南亚各国。当地市民为能再次看到久违的“佛手”牌商标而欣喜若狂。

  • 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 作者:张慧霞杜思思

  • 如果我们不能寻求事物的整体性,世界就是不可把握的。在纷乱的现象之后寻求统一性的体系化思维,既是人性的倾向,也是最好的认识世界的工具。31寻找单独个体的共同点、验证共同点正确性的思维方法,就是科学的方法、体系的方法。32因此“求同”之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如何求同?关键在于事物的基础概念,概念的形成,往往是我们从整体上把握经验世界的开端,是一切体系的基础,即概念是整体化思维的基本特征,这是体系化的必要条件,其是对事物最一般、最本质特征的概括。33同理,要理解商标使用这样一个体系较为庞杂的制度,其基本概念是“楼之基石”,起着类似于中枢核心之作用,这便是我们进行体系理解商标使用,寻求商标使用共性的关键。

  • 故应回归《商标法》第48条,而如前所述,对第48条进行文义解释后可得出商标使用行为的构成要件为:(1)商业贴附行为;(2)来源识别意图。这是所有商标使用都要具备的最基础的要件。

  • 1.商业贴附(客观形式)

  • 商业贴附,即在商业活动中进行商标贴附。关于“商业活动”,对《商标法》第48条进行文义解释,“商业活动”可理解为包括产品的制造、宣传等在内的活动。根据美国《兰哈姆法》第45条的规定“在贸易过程中真诚地使用而不仅仅是为了保留该商标之权利为目的的使用”,34以及《欧共体商标条例》第9条规定“商标所有人有权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标志”35可知,商业活动主要指“在贸易过程中”的经营活动,这会涉及产品的生产、宣传、销售等活动。关于“商标贴附”,前面已经提过,包括“物理贴附”和“观念贴附”,传统商标使用涉及的客观行为就是物理贴附,是实实在在的贴附,强调商标和商品或服务的结合,而如今基于特别的时代背景,观念贴附更加泛化和难以规避,其虽无商标和商品结合的具象形式,但使用人贴附标识“第二含义”,意图让相关公众把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标产生某种联系,这与传统的物理贴附没有本质区别。

  • 2.来源识别(主观意图)

  • 商标核心功能为“识别商品来源”,则“用于识别商标来源”该使用意图本就是所有商标使用的内在要求。当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来界定“商标使用”的概念,在概念界定中应加入识别商品来源意义上的本质界定因素,将标识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36在2013'>2013年第三次修订商标法之时,立法者首次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内涵——“用于识别商品来源”,这才完整体现了商标使用和商标功能的一致性,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而无论是观念贴附还是物理贴附,都要求使用人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意图,这是商标使用的本质要求。例如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指示性使用之时,在使用行为构成观念贴附的基础上,判断的关键就在于使用人的主观意图,如果使用人具有“来源指示使用”的目的,便不构成指示性使用,而是构成商标使用,至于最终是否成立商标侵权,还要考虑混淆可能性要件。

  • 我国法律保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应是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与他人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前就已经驰名,被相关公众所知晓③。未注册驰名商标与产生争议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法采用商标混淆理论,造成混淆的判断标准是产生争议的商标是否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倘若别人使用或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话,就构成了与未注册驰名商标近似,容易发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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