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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想不到商标秘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关于主观因素的要求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3:47
  • 摘要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十九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①。

  • 注册商标权转让程序。首先,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其次,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主要指企业发生分立或合并的情况,或债权债务发生概括移转的情况)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你一定想不到商标秘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关于主观因素的要求图
  • 在20年代末,我国近代知名律师朱鸿达先生也编写出版过《商标法释义》等有关商标法律方面的著作。该书的重点,也是对《商标法》具体条文的讲解,并没有完全上升到商标理论研究的高度来进行商标理论的论述。但郑飞先生撰写的发表在《工商半月刊》上的《我国商标法制沿革及注册商标之统计与分析》等论文,还是有很多新意。另外,1930年5月,国民政府工商部商标局为了制定新的《商标法》,在这期间还成立了商标法研究委员会,并为起草新的《商标法》作了准备。

  • 来源:行政与法

  • 作者:范晓宇,陈雅婧

  •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十九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①。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第1185条特别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①,标志着我国在民法中确立了侵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未来知识产权领域将建立普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与《民法典》相较,知识产权法体系内,2013'>2013年《商标法》第63条最早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②,但《商标法》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主观要件是“恶意”,即“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刚刚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与《商标法》不同,新增的相关条款中均与《民法典》相一致使用了“故意”的表述③。从现有研究看,多认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以故意为主观要件,[1]但并未对《商标法》为何特别使用“恶意”作出必要的解释,特别是缺少民事一般侵权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主观要件角度的比较分析。而理论上,对恶意与故意的认识也存在差别,有研究认为恶意就是故意;也有研究认为权利人证明恶意侵权比较困难,将恶意解释为故意可以降低原告的证明责任,实际上这一观点将恶意理解为了比故意严重的主观过错。[2]立法上,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主观要件急需厘清。《民法典》第123条已经将201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3条对知识产权的界定纳入其中。根据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还包括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其地理标志保护可以直接适用《商标法》的规定,商业秘密保护则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17条:“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主观要件与《商标法》的规定一致。植物新品种保护则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第73条:“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里并无“恶意”或“故意”的主观要件规定。而其他知识产权则可能直接援引《民法典》的一般规则适用惩罚性赔偿。

  • 知识产权是法律拟定的权利,其排他性会对同业竞争者为避免侵权所支出成本产生重大影响,惩罚性赔偿在主观要件上的差异有可能导致惩罚性赔偿认定的不确定性而损害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亟待建立统一规则以实现平等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司法解释立项计划》,2021年上半年将完成《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此背景下,本文拟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之规范表述入手,对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进行规范分析,以期对民法典时代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进行漏洞填补。

  • 同时,在《商标法之理论与实际》一书正文内容之后,作者还将政府当时发布的和《商标法》有关的一系列商标法令、指示和规章制度,如“药品非经化验合格不得呈请商标注册”、“公司非经登记不得以公司名义呈请商标注册”等,也一起编入,供有关读者之用。这些说明,许冠群先生确实是我国20世纪30年代商标理论与商标实际运用研究方面的一位杰出的代表,为我国近代商标理论研究作出了较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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