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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后发凉商标秘密:商标案商标侵权证据审查认定的标准和原则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3:14
  • 摘要

    商标评审人员应当围绕案件中事实争点,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并对电子数据及有关证据组合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做出判断。

  • 在这些热词中,恐怕“打工人”是最具话题度和“行业普适度”的,目前,中国商标网上包含“打工人”字样的申请或已注册商标已达151件,名称包括“打工人打工魂”“打工人崛起”以及“打工人的星期八”等。

    背后发凉商标秘密:商标案商标侵权证据审查认定的标准和原则图
  • 一审法院指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合理使用,需要从“是否出于善意和合理”“是否必要”“是否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三方面考量。本案中,益朗公司在店招等处使用涉案商标,目的是告诉消费者商品来源于芬迪公司,方便他们在大商场里购物,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属于商品商标的合理使用范围。

  • 商标评审人员应当围绕案件中事实争点,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并对电子数据及有关证据组合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做出判断。

  • 【简明释义】本条主要明确了电子数据审查认定的标准和原则。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同样要遵循证据的可采性标准和证明力标准。可采性标准包括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同时还要结合电子数据本身的特点来进行审查,即特别审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 征求意见中,有观点指出,应当增加“商标评审人员”作为本条的主体,我们予以采纳。

  • 有观点指出,应当将电子数据的“公开性”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并列,作为审查的重点。我们认为,所有证据都要遵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标准,而公开性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需要证明。比如在专利案件中,该专利是否公开使用的问题可能会影响到专利新颖性的判断;在商标案中,公开性影响到判断在后申请人是否明知或应知、混淆可能性等问题,此时审查证据的公开性才有价值。因此“公开性”不应当成为一项普适的标准。

  • 有观点指出完整性可为真实性所涵盖,应当删去。我们认为,考虑到电子数据出示的特殊性,完整性既可能影响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也可能影响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是考察电子数据证明力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应将之作为一项独立的标准加以审查。

  • 实用功能性是指该立体标识的形状为获得某种技术效果或为实现商品的固有目的和用途所必需。比如,鱼钩、轮胎'>轮胎的形状就是具有实用性功能。那么为了防止类似的具有实用功能的商业外观设计未经专利严格授权要件的审查而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就不应当对此核准注册。美学功能性则不然。一个给人带来愉悦的美的设计,不仅可以提高商品的辨识度,同时也可以促进商品的销量。商业外观的设计可以同时具备商标和美学功能。一个标识的美学功能性越强,其被核准注册为商标的可能性越低。当美学功能性达到一定强度标准,即相关公众仅因为其商业外观设计而购买该商品,且该设计为竞争所必需时,该立体标识才需要被排除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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