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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人一幕商标秘密:商标案商标侵权证据衔接使用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3:06
  • 摘要

    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电子数据,可以在商标案中作为证据使用。

  • 在我国,未注册商标受到《商标法》的有限保护,赋予未注册商标先用权、赋予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以异议权和请求撤销权②;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等。但是,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其权利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惊人一幕商标秘密:商标案商标侵权证据衔接使用图
  • 研究商标形象信息的传播必须强调符号的视觉感知规律,在商标形象传达与接受的互动过程中,通过视觉形象去传达商品品牌概念,诱发、开启人们各种潜在的对视觉符号这样一种有意味的形式的感知能力。从视觉所见的形态中发现商标形象的意义,从而增强与周围事物建立—种新的关系的能力。事实上,作为视觉符号的商标形象,视觉感知的关系是最不可替代的因素,它是商标形象创意、设计和传播的基础。

  • 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电子数据,可以在商标案中作为证据使用。

  • 【简明释义】本条规定旨在解决商标案中其他国家机关已收集的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问题。

  • 由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国家的公权力机关,因此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电子数据可以初步认定该电子数据具备证据资格,可以在商标案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这不能表明相关电子数据绝对具备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可以使用不代表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还需要具体的质证和认证。当事人质疑并提出足以推翻该电子数据的其他证据时,则不能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征求意见中,有人提出本条规定是否只涵盖商标评审部门的主动收集行为。我们在此明确说明,本条指的是当事人将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电子数据向商标评审部门进行提交的情况。

  • 声音商标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审查委员会为了高效地完成工作,搭建相应的查询平台必不可少。我国声音商标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已经注册的声音商标数量少影响力也不大,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忽视了声音商标的重要性以及以后在商标上的影响力。搭建查询和检索的平台,能够及时避免声音商标注册时产生的冲突,对于不符合声音商标显著性条件的能够及时进行剔除,能够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注册者来说,在这个平台上能够更多地了解到新兴的声音商标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形式,对自身声音商标的注册提供很大的帮助。有些欧美国家明确提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要件,具有功能性的声音例如机械表发出的声音,由于本身的功能所产生的声音将不能够被注册成为商标。而在现实情况中,我国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仍需完善,值得庆幸的是,我国以后的声音商标发展仍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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