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免费的商标新闻:商标案商标侵权证据自行取证

免费的商标新闻:商标案商标侵权证据自行取证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2:59
  • 摘要

    当事人可以通过查询、检索、下载、复制、镜像、拍照、录像、录屏、截屏、刻盘、记录等方式,开展关于电子数据的现场或者远程取证。必要时,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取证。取证结束后,可以制作取证记录或者说明。

  • 在杰士汤森公司使用其字号“杰士汤森”是否构成对株式会社杰士汤浅、天津杰士公司不正当竞争问题上,杨扬介绍,天津杰士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其生产的铅酸蓄电池在行业内已经积累了较为广泛的市场声誉,企业获得的多项荣誉亦能证明其“杰士”字号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杰士汤森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并不包括铅酸蓄电池的生产资质,其委托他人生产的蓄电池商品的来源也并非日本企业,故杰士汤森公司使用其企业字号的行为,就是试图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杰士汤森公司与两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此外,杰士汤森公司的字号完整包含了天津杰士公司的“杰士”字号、株式会社杰士汤浅的注册商标“杰士”,与株式会社杰士汤浅注册商标“杰士汤浅”字号仅有一字之差,引人误以为其与株式会社杰士汤浅以及天津杰士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免费的商标新闻:商标案商标侵权证据自行取证图
  • 星斗银河公司对此并不赞同,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源于其企业字号,是对其字号的保护性注册,是独创的标识。

  • 当事人可以通过查询、检索、下载、复制、镜像、拍照、录像、录屏、截屏、刻盘、记录等方式,开展关于电子数据的现场或者远程取证。必要时,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取证。取证结束后,可以制作取证记录或者说明。

  • 【简明释义】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取证,及时固定相关电子数据,以有效证明自己的主张。本条规定了当事人针对电子数据自行取证的方式,以及自行取证的记录或者说明要求。

  • (1)取证的具体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现场或者远程进行自行取证,具体方式包括查询、检索、下载、复制、镜像、拍照、记录、录像、录屏、截屏、刻盘、记录等。其中,查询、检索等方式可以确认电子数据的原件;下载、复制、镜像、刻盘可以获取电子数据的副本;截屏、拍照、记录、录像等方式可以为电子数据提供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件。

  • (2)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取证。由于电子数据的取证对技术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当事人在自行取证时可以聘请相关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取证。

  • (3)取证记录与说明。为便于在之后的程序中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认证,当事人可以在取证后及时制作取证记录或者说明,确保电子数据的取证过程合法规范、真实完整,相关场景可回溯、可重现。记录或者说明应当详略得当,既要反映整体概貌,也要有针对性的要素特写,包括但不限于取证时间、地点、操作人、方法过程等相关内容。

  • 关于本条中涉及制作取证记录或者说明的规定,相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认为需要对其予以详细规定,从而对当事人形成明确的指引,提升电子数据的可采性;二是认为需要对其予以删除,从而避免在缺乏上位法的前提下额外增设法律负担。我们经研究认为,为了确保当事人快速而有效地自行取证,对于取证的工作记录或说明有助于提升电子数据的可采性;考虑到本指引不宜增设当事人刚性义务,我们将原来的“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记录》或者简单说明”改为“取证结束后,可以制作取证记录或者说明”。

  • 声音商标的显著性无具体评判标准。显著性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要独具风格,能够使消费者识别。[6]显著性是核准声音商标是否符合标准的重要条件。声音商标较难建立显著性,声音标志的显著性也很难进行甄别。关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的认定我国尚未作出具体的规定,新《商标法》对声音商标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就是《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这就会带来评判标准模糊不清的问题,在商标注册和审查中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例如,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中,由于对商标显著性界定标准不够具体,无法将预申请商标完整的表述出来,原本具备显著性的声音标志得不到注册,这就降低了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差异化和识别度,容易构成商标混淆。不应该授予商标权的经营者成功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以此为基础,加大对商标的保护和投入,并持续投入资金促进企业发展。但在实际申请的过程中,商标局若是审查发现该商标在一开始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禁止性规定或者不具有显著性的,该声音商标就会面临被撤销或者宣告自始无效。这就损害了企业家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另外,相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也会受到质疑。其次,关于证明声音商标在使用中取得显著性的问题,一些显著性不强的声音标志需要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手段不断强化使消费者与其商品或服务建立起联系来不断增强其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权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该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如何在实践中更好地体现声音标志的“第二含义”也是注册登记时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声音商标可以分为音乐商标和非音乐声音商标。音乐商标可以在五线谱或者文字方式描述,其显著性比较容易证明。而非音乐声音商标由于每个人对音乐的理解不同,实践中证明其具有显著性是比较困难的,这就缺乏相对公平的认定标准。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