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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n条套路”商标案商标侵权证据网络数据的判断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2:51
  • 摘要

    (一)公众能否获取网络数据的有关信息;(二)获取网络数据信息的人员范围;(三)信息发布的主体、意图、方式、内容以及有无访问限制;(四)对有访问限制的网络数据,可以审查有关信息的阅读数量、转发数量、评论留言数量及其阅读、转发、评论留言的时间。不得仅以存在访问限制为由,认定网络数据不具备公开性。

  • 域名在网络上代表着入网申请者的身份,具有类似于商标和商号的识别作用。由于互联网'>互联网产生的时间较晚,域名不可避免地会与既存的商标或商号发生冲突。从立法的保护方式来看,商标和商号的排他性只在一定的区域内产生作用,而网络的全球化特性使得域名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实践中,这种冲突给驰名商标带来的危害相对较小,因为法律已对驰名商标提供更广泛更有力的保护。而非知名的商标和商号被他人申请注册为域名时,域名管理机构则很难在世界范围内确定该域名是否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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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的“三星”牌蚊香,真可谓是家喻户晓的名牌驱蚊产品。它因价廉物美,使用方便,很受广大城乡市民的欢迎。但人们又有谁会想到,20世纪头十年,方液仙先生在“三星”牌蚊香的研制生产过程中,还经历了一段艰难曲折的创业历程。当然,今天更不会有人想到,在20年代初的国内蚊香市场上,曾经发生过一场蚊香大战,一场蚊香商标大战,一场由我国“三星”牌蚊香和日货“野猪”牌蚊香争夺我国蚊香市场的销售大战。

  • 第二十三条【网络数据的公开性判断】

  • 商标评审人员判断网络数据的公开性时,可以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 (一)公众能否获取网络数据的有关信息;

  • (二)获取网络数据信息的人员范围;

  • (三)信息发布的主体、意图、方式、内容以及有无访问限制;

  • (四)对有访问限制的网络数据,可以审查有关信息的阅读数量、转发数量、评论留言数量及其阅读、转发、评论留言的时间。不得仅以存在访问限制为由,认定网络数据不具备公开性。

  • 第二十四条【网络数据的公开时间判断】

  • 公众能够浏览网络数据的最早时间为网络数据的公开时间。

  • 商标评审人员可以根据网络数据的上传时间及其所在系统时间的管理机制或者发布规律,认定网络数据的公开时间。

  • 对于社会知名度较高、信誉良好、管理机制健全的平台发布的网络数据,商标评审人员可以直接认定网络数据的公开时间,但当事人提出充分反证的除外。

  • 对于用户可以自行发布、编辑、删除以及设置访问权限、周期的网络数据,商标评审人员可以结合网络数据所在系统的特点以及有关信息被阅读、评论、转发等情况,综合认定网络数据的公开时间。

  • 上诉人争辩说,他们具有跨界声誉,被调查人的产品销售不足,因此无法与上诉人竞争。但是,IPAB采取了类似的立场,最高法院在先前引用的案例中也采取了类似立场,并指出:“跨国公司不能纯粹基于国际存在而要求印度本地公司侵犯商标,除非他们能够明确表明他们的业务范围扩展到印度或先于印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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