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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疯了商标秘密:必须重视知名商品驰名商标的保护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30:44
  • 摘要

    (1)保护驰名商标权利,并不以判决认定案涉引证商标驰名为要件。(2)合理利用知名商标已属驰名的事实。

  • 商标代理本身是一项利用专业创造价值的工作,前期的商标注册、续展等申请业务是其他商标业务的基础和入口,后续会产生一些基于此类业务积累而衍生出来的复审、异议、无效、诉讼、维权、国外注册等后续高附加值的业务,造就了商标代理业务的专业性、复合性、延续性、整体性。然而,河南目前多数商标代理机构尚处于小作坊经营形式,提供的商标代理服务项目较为粗浅、单一,简单的商标查询、注册、文件提交等可以做,但后期的高端业务就缺乏专业的人才和实力。很多企业认为商标代理很简单,但事实上,相当一部分商标代理业务属于法律性的专业事务。商标代理人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标准。仅以商品分类为例,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共有45个大类,涉及几万种商品,我国又将其分为485个类似群,体系庞杂,内容琐细,需要专门知识和长期实践经验才能准确地把握和判别。很多商标服务机构对员工业务学习、培训、不太重视,一些新员工简单几周就匆匆上岗接待客户,粗制滥造的服务会给客户造成注册上的问题,如对造成易混淆和误认的商标分不清、注册分类错误或者被驳回、失败等情况。而如今,随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意识渐渐深入人心,更多的企业需求的是高质量、专业性、复合型的商标代理服务,单一的服务业务已经难以适应客户的多方需求。

    笑疯了商标秘密:必须重视知名商品驰名商标的保护图
  • 起初,莫某想尝试在国内注册此商标,并找了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帮忙。但在被告知该商标在国内无法注册后,被利益迷住眼的他又萌生了一计:索性自己干!

  • 来源:理论界

  • 作者:杨守晶

  •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中,驰名商标保护是极其重要的内容,它在防止驰名商标被非商标持有人恶意淡化上起到了关键作用。但要特别注意:

  • (1)保护驰名商标权利,并不以判决认定案涉引证商标驰名为要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已明确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侵权行为,并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对商标认定驰名的,予以认定。而对于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不需要认定驰名即可认定已经构成侵权的,不予认定。并进一步规定认定驰名的结论只适用于具体案件,没有溯及力和普遍效力。这一规定一是防止别有用心的商标持有人,借司法维权途径恶意扩大其商标非商品性质的影响力;二是对商标动态性的长远考量。同时,对于确需认定驰名的商标,不适用自认规则,应在充分询问对方当事人对引证商标驰名是否存在异议的基础上,科学分配举证责任。

  • (2)合理利用知名商标已属驰名的事实

  • 在侵犯知名商品商标权案件中,对于该知名商品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历史,或虽未注册但有其他已属于驰名商标的事实,案件承办人应充分重视,虽不必要认定为驰名,但该事实均能够认定商品知名度及影响力,进而援引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保护其权利。此外,对于知名商品与案涉商品是否是相同或近似商品一节,应深入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至十三条之规定,笔者倾向在认定事实过程中综合考量商品之间的功能、用途、生产者、销售渠道、消费群体或服务之间的目的、内容、对象、方式方法等,参考但并非严格局限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合并简称分类表)。实践当中,知名商品的注册商标虽然注册在某特定类,侵权商品使用于另一类,但两者使用场景相同,受众近似,或两者最终达到指示来源的目的相同,可不局限分类表认定为相同或近似。例如,中国石油将“昆仑好客”注册于广告类(第35类),用于加油站,指示开在加油站内的便利店的来源,使用在加油站长方形直立广告牌上;侵权行为人将“中仑好客”注册于加油站类(第37类),同用于加油站及加油站长方形直立广告牌上,并抗辩己方加油站内没有便利店,不构成侵权。本案事实为两标志均应用于加油站内,其中,知名商品“昆仑好客”为广大公众指示的是特定的中石油加油站内开设的超市,相关公众接触后“昆仑好客”大概率与中国石油加油站产生联系,而并非联系他的注册类别(广告),也不会在接触其他相似标志陷入误认前探讨所看到的标志注册于何类别。结合案件其他事实,两者虽然注册类别不同,但属于类似服务,应认定侵权行为人构成对知名商品商标权的侵权。

  • 近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宣布,于2017年11月颁布的扩大联合检索试点(CSP)计划已延期至2022年10月31日。扩大CSP计划使申请人能够更快地获得专利,同时由于该计划使专利检索更加全面,专利的质量得以提高。根据扩大CSP计划,专利申请人可以请求多个合作伙伴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例如,日本或韩国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在发布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相互协调,交换现有技术检索结果。扩大CSP计划是在最初的CSP计划的成功基础上建立的,促进了USPTO与单一指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例如,日本或韩国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之间相关对应申请的检索结果的共享。当前的合作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是日本和韩国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不过USPTO计划宣布更多未来的合作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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