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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搞定商标:元气森林申请方便食品类“燃”商标被驳回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29:28
  • 摘要

    4月7日,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布,案号为(2021)京行终377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 检查发现,该店标注有“装修前特卖adidas”“断码清仓99元起”等宣传广告,经营场所内摆放有标称“adidas”或“NIKE”商标的鞋子、衣服、裤子、背包、帽子等商品,该店的股东苏某和杨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11月24日开始对外销售上述标称为“adidas”或“NIKE”的商品,且现场无法提供“adidas”和“NIKE”商标产品的商标注册和授权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截至现场检查时,该店已销售货款98918元。经“adidas”和“NIKE”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所涉产品是侵犯两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一文搞定商标:元气森林申请方便食品类“燃”商标被驳回图
  • 近日,新建成的商标评审庭在中国商标大楼正式投入使用,标志着商标评审“口头审理”常态化“线下+线上”工作模式正式启动。当天,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评审七处对“大孚DaFuFeiyue及图”不予注册复审案、“聚豊園”无效宣告案两起案件进行线上口头审理。

  • 来源:界面新闻

  • 4月7日,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布,案号为(2021)京行终377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一审法院查明:诉争商标申请号为33182710,申请日期为2018年8月29日。天眼查商标信息显示,该申请号对应商标为“燃”,国际分类为30-方便食品'>方便食品。引证商标包括注册号为11440917、8354689等九个引证商标。

  •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元气森林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基础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其不能延续至诉争商标。截至原审判决作出之日,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状态,元气森林公司请求法院暂缓审理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元气森林公司的诉讼请求等。

  • 上诉人元气森林公司诉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燕窝梨膏;调味品;冰淇淋”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元气森林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等。

  • 最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该案是江苏省商标侵权惩罚性判赔的“最大单”案件,南京中院一审判决后,江苏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该案判决全面分析阐述了认定惩罚性赔偿的“恶意”“情节严重”要件以及确定基数和倍数的方法,既考虑到被诉侵权商品销售特点,又全面分析了影响惩罚倍数的相关因素,确定了与侵权主观恶意程度、情况恶劣程度、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倍数,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实践样本,体现了“最严格保护”的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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