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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懂的百分之九十都成功了商标秘密:海峡两岸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构成要素不同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29:18
  • 摘要

    海峡两岸商标法都将商标权取得的要件分为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积极条件即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显著性,须由法定构成要素组成;消极条件也近似。但在商标的构成要素上,两地的规定不尽相同。

  • 获得显著性分析。位置和标识具有固有显著性,位置商标才有可能具备固有显著性。位置商标因商品或服务外形结构的大同小异而丧失固有显著性需要通过长期使用来获得显著性。位置商标的任一构成要素显著性较低甚至没有均会导致位置商标丧失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通过长期使用和对商品或服务依法实际连续公开的使用来积累商誉,位置商标才可以具备“第二含义”具有消费者区分来源功能。比如“红底鞋”案,红底高跟鞋经过克里斯提·鲁布托长期使用成为国际知名的奢侈品牌,单一的红色本身不具有显著性,但北京高院依据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被消费者熟知形成消费依赖进行判决,认为由高跟鞋鞋底限定红色的位置商标具有显著性。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易将标识与特定位置的搭配看作商品或者服务的装饰,忽略其区分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指示作用。但位置商标获得显著性主要取决于消费者主观判断,建立在消费者不因想象或者外界干扰的最直接的主观认识上。如果消费者主观上通过特定标识与特定位置的结合能够在众多生产者定位到特定主体,用以指示商品或服务的产品制造者或服务提供者,位置商标具有获得显著性。

    看懂的百分之九十都成功了商标秘密:海峡两岸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构成要素不同图
  • 近年来,商标局大力推进商标评审公开化,积极推行口头审理和京外巡回评审庭建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口头审理方式对一些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进行审理,有助于审查员更加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进一步提高行政决定的正确性,有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海峡两岸商标法都将商标权取得的要件分为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积极条件即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显著性,须由法定构成要素组成;消极条件也近似。但在商标的构成要素上,两地的规定不尽相同。

  • 台湾现行“商标法”在通标的组成要素上,比大陆方面多了声音要素的规定。因为现今商业活动发达,传销媒体及广告'>广告设计日新月异,传统的商标表现形态①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工商企业或有关的服务机构越来越多地使用声音要素为其区别标志,若识别性显著,应当纳入保护范围。大陆商标法没有规定声音要素,也是考虑到国内的具体情况。尽管有此差别,大陆商标法在商标的构成要素上的规定还是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的②。而台湾“商标法”规定的声音商标,虽然契合了时代发展的需要,但不符合TRIPS协议要求的商标的可视性要求,因而在“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编印的《商标法逐条释义》中,解释为“该声音应以视觉可感知之图样表示者为限,始为适格的保护标的”③。从此解释中可看出,受保护的声音商标实际是组合商标而非纯粹的声音商标,仍然没有超出TRIPS协议的要求,但台湾“商标法”上的这种表述,却容易引人误解。

  • 除此之外,两岸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原则的规定、商标禁用标志的规定、商标权人的权利限制④、代理人的权限限制、商标权的保护⑤等方面都有差别。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不同政治制度、社会性质和经济制度使得海峡两岸商标法在侧重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和侧重保护私人利益两方面各有倾向;二是由于受旧法传统的不同影响以及商标法颁布的时间、保护历史长短不同的影响,海峡两岸的商标法在反映当代世界商标法立法新趋势方面也各存长短;三是基于两岸立法体例、立法传统及实际情况上的差异,两岸商标法在体例结构和条文内容的技术处理以及具体问题的规定上也不甚一致。而商标法对商标权保护的这些差别,必然会造成两岸经贸交往中认识的不一致,当然也就会导致一些原本不应发生或不该发生的纠纷和麻烦,形成了多年来海峡两岸商标权纷争不断的局面。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海块两岸合作保护商标权。

  • 二是商标选择的显著性。这种显著性从总体上来说就是企业商标要有自己独特的特征,以此来区别于他人同种或者是类似的商品,即商标要有自己的独特性和可识别性。这就表明,企业在设计和选择商标时应当要刻意的创新,有自己独到的构思和创意。如果商标的独创性比较低的话,可能受保护的程度也会随之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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