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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才知道商标秘密:泰国商标授权制度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28:35
  • 摘要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声音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等

  • 法院认为:被告取得“冠生园”字号,自有其历史渊源与时代背景,企业与新都县冠生园食品联营厂具有承继关系,其注册、使用“冠生园”字号时间早于上海冠生园公司取得“冠生园”字号时间,亦早于“冠生园”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时间。

    后来才知道商标秘密:泰国商标授权制度图
  • 根据广东趣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官网信息显示,该公司亦成立于2013'>2013年,是一家专注于新文创产业的互联网企业。该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提交了第21667179号“星战银河”商标(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2017年12月7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娱乐服务、电视文娱节目等第41类服务上。

  • 1.可注册及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

  • 1.1可注册的商标类型

  •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声音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等

  • 1.2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

  • 法律针对保证商标、气味商标、全息图商标、位置商标、动作商标、单一颜色商标、质地商标不接受注册。

  • 2.商品分类依据及对商品描述的要求

  • 商品分类基于第10版尼斯分类以及泰国当地特色分类相结合,不接受类别大标题,或大标题中的单个商品,并对商品描述宽泛的商品,需要进一步限定其功能、用途。

  • 3.商品类似的判断标准原则

  • 主要根据商品的功能、材料、使用方式、销售渠道等多种特性,通常参考尼斯分类表对商品之间是否类似的规定,同时辅以市场中的关联表现,来评定商品类似以及商品间的关联度。

  • 4.商标审理相关的法律规定

  • 4.1绝对理由6:4.1.1国徽或徽章、皇家徽章、官方印章、查克里徽章、皇家勋章、办公室印章、各部、各局、各部门或各省的印章;

  • 4.1.2泰国国旗、皇家旗帜或官方旗帜;

  • 4.1.3皇室名称、皇室花押字、皇室名称或皇室花押字的缩写,或;

  • 4.1.4国王、王后或王位继承人的肖像;

  • 4.1.5象征国王、王后、王位继承人或皇室成员的名字、文字、术语或徽章;

  • 4.1.6外国的国徽和国旗,国际组织的徽章和旗帜,外国元首的徽章,外国或国际组织的官方徽章和质量控制和认证,外国或国际组织的名称和会徽,除非主管当局批准外国或国际组织官员;

  • 4.1.7红十字会的官方徽章或名称“红十字会”或“日内瓦红十字会”;

  • 4.1.8与由泰国政府或泰国政府公共企业机构或泰国任何其他政府机关、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举办的贸易展览会或比赛中授予的奖章、文凭或证书或任何其他标志相同或类似的标志,除非该奖章、文凭、证书或商标已实际授予商品申请人,并与商标结合使用;

  • 4.1.9任何违反公共秩序、道德或公共政策的标志;

  • 4.1.10与部长级通知规定的知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无论是否注册,公众可能会对货物的所有人或原产地产生混淆;

  • 4.1.11受地理标志法保护的地理标志;

  • 4.1.12与绝对理由商标近似的商标;

  • 4.1.13部长级通知规定的其他商标。

  • 4.1.14若审查员认为商标整体或任一重要组成部分违反了第6条的规定,应以绝对理由拒绝该商标注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4.2相对理由7:

  • 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类或跨类别上的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若商标整体不违反第6条规定具备显著性,但部分组成要素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或不宜由任一主体享有专用权时,审查员应要求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声明放弃该部分的专用权,或要求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声明其他需列明权利事项及权属人信息的情况。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会优先审查、推进申请在先的商标;并书面通知后续申请人等待前序申请的结果。

  • 审查相对理由时,图形商标将先按照维也纳分类的描述语言进行近似检索,而文字商标通过首字形尾字音、相同/近似文字构成、首字形尾字音为-ine(指定药物商品)、每个音节的同义词读音四种方式进行近似检索。然后根据商标表现形式,识读方式,公众对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性,以及商标申请人是否存在恶意或攀附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情形,判定商标近似度;同时无论是否为同一类别,主要依据指定商品服务的性质、功能等特征的对比,来判定商品近似度,尼斯分类及当地市场交易习惯仅作为一般参考。

  • 德国是欧洲大陆最早接受声音作为商标的国家之一,德国在《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第3条明确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样、字母数字、声音标志、三维图形(包括商品或包装的形状)以及其他包装(包括色彩或色彩的组合)。声音商标在德国获得注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可视性表述和具有显著性(可以是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看来声音商标作为非可视性商标的一种与传统的可视性商标在获得注册的条件上是没有任何区别的。但是对于那些没有获得注册的声音商标,德国则提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层面的保护,只要该标志在德国境内使用并且具有了一定的商誉或产品的声誉,被诉产品或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或者损害了商品的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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