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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荒而逃商标秘密:济南深化商标审查“放管服”改革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28:26
  • 摘要

    今年以来,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心聚焦商标审查主责主业,积极落实山东省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分工任务,将优质服务、创新服务理念融入品牌强省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通过实施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三年攻坚计划、“商标审查质量提升年”行动和商标注册审查审签机制改革试点,释放“放管服”改革红利。

  •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起诉。值得注意的是,请求复审的期限为当事人收到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而不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其性质属于行政诉讼,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但提起诉讼的期限为当事人收到复审裁定通知之日起30日,而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

    落荒而逃商标秘密:济南深化商标审查“放管服”改革图
  • 该保护条件的设定,与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商品化权益保护的正当性基础有关。关于商品化权益保护的正当性问题,观点不一。有些判决文书中认为,两类名称商品化权益存在的正当性基础是“鼓励智慧成果的创作”。众所周知,对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正当性在于激励创作、创新,但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往往因不具有独创性,而不能成为著作权保护客体。因此,这一正当性理由与两类名称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基本事实相悖。有学者指出,对作品名称商品化权益进行保护的基础是商品化行为,即只有权利人将作品名称用作商业标志时才能对其以商业标志性权益进行保护。[9]法律规则的内容,不仅应符合法理逻辑,也应当兼顾常理常情。试想,若一知名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在尚未来得及投资拓展通常的影视衍生领域时,就被他人恶意将影视作品名称抢注为商标,使用在该通常的影视衍生商品之上,而无有效、便捷的救济途径,显然与诚信经营的市场竞争要求不符。甚至还有学者认为,商品化权从著作权、商标权、形象权中杂糅拼凑而来,在逻辑上自相矛盾,因而不具有存在的正当性[10]。纵观我国司法实践对作品、角色名称等商品化权益的保护历程,两类名称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对其保护要件的规定也越来越明确。所以,在对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权益的保护已成既定事实的前提下,否定该权益的存在并不合时宜。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资讯网

  • 今年以来,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心聚焦商标审查主责主业,积极落实山东省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分工任务,将优质服务、创新服务理念融入品牌强省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通过实施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三年攻坚计划、“商标审查质量提升年”行动和商标注册审查审签机制改革试点,释放“放管服”改革红利。

  • 据了解,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对标重庆和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优化营商环境先进经验做法,主动探索商标申请业务新路径、新方式,实现普通业务“一次办”、多举措实现“马上办”、多渠道服务“网上办”,窗口服务人员一次性解答申请人所有疑问;通过抖音、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指导服务体系。

  • 同时,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以商标富农和品牌强企为抓手,充分发挥地方性辐射作用,选派骨干力量先后赴济南、泰安、日照等地开展“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与健康中国”“新时代文明实践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志愿服务”“稳外资、稳外贸”金钥匙系列培训等活动,为300多家企业进行了志愿服务宣讲培训。

  • 为了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推动商标审查工作优质高效开展,今年以来,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按照《济南中心人才培养发展规划(2020—2023)》,稳步开展业务主管公开竞聘选拔和辅审员分级考评工作;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多项审查业务专题培训和经验分享交流会,选派业务骨干先后到北京、泰安、宁波、南昌等地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和专题论坛,为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业务全面开展及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夯实基础。

  • 当前申请注册的商标除了必须有合格的主体、适当的商品或服务以及适当的标志外,还需要符合合法性、非功能性、显著性和在先行的要求,其中显著性作为商标的本质属性,是商标法的核心概念。传统方法将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两大类。具有固有显著性是指商标不能被合理地理解为对其所贴附产品的描述或装饰,消费者会自动将这种标志视为产品出处的表征。[4]而具备这一性质的商标比如:臆造商标、任意商标和暗示性商标,在商标的注册过程中,天然地被认为具有显著性。目前学界已经认识到了固有显著性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显著性,对于商标保护的强度和范围来说获得显著性才是关键,但是当前基于制度实施成本理论的解释,对于具备固有显著性的商标能够直接进行注册登记依旧是符合当前的社会需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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