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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不解商标秘密:鸿雁电器商标侵权案全面胜诉,获赔25万元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28:08
  • 摘要

    近日,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与鸿雁电缆有限公司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尘埃落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判决: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胜诉,获赔25万元,并要求鸿雁电缆有限公司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包括变更企业字号。

  • 答:要求报送图样中文字写法出处复印件的,应当报送该文字在各类字典、字帖等正规出版物的所在页的复印件,复印件上文字的写法应与商标图样中文字的写法一致。如果该文字是申请人自行设计、无出处的,应当注明。

    让人不解商标秘密:鸿雁电器商标侵权案全面胜诉,获赔25万元图
  • 对于消费者来说,前感知的商标形象评价,即购买时的评价不同于使用后的评价。消费者看产品时,头脑中会产生很多种商标形象的联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地推论。当消费者脑子里产生的认知形象跟设计者构想的形象相匹配时,消费者对这个形象就会产生一种愉悦感。相反,设计者构想的形象得不到理解,则形象和联想的形象相互脱离。另一方面,将感知的形象跟消费者固有的对产品认知模式相比较,如果感知的形象含有后者所没有的新东西则被评价为“新式”,若两者没什么区别,则被评价为“陈旧”。

  • 来源:新浪新闻

  • 近日,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与鸿雁电缆有限公司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尘埃落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判决: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胜诉,获赔25万元,并要求鸿雁电缆有限公司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包括变更企业字号。

  • 企查查上显示的判决结果

  •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注册和使用与他人知十象牌相同或使用近似的企业名称进行“傍名牌”的案例。而鸿雁电器的胜诉,与其积淀下来的品牌实力有着莫大的关系,经过40多年的积累和发展,鸿雁电器稳居电工电气、LED照明、智能家居、管业线缆领域桥头之列,其实力和影响力可见一斑。

  • 鸿雁于2000年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的驰名商标证书

  • 判决书显示,鸿雁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鸿雁电缆有限公司使用鸿雁电器的字号及“鸿雁”注册商标,存在攀附鸿雁电器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其使用与鸿雁电器涉案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误导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鸿雁电缆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具体包括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保证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鸿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停止在网络、商品包装等商业活动中使用“”、“”、“”等标志)。

  • 据了解,2020年5月,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发现鸿雁电缆有限公司恶意攀附“鸿雁”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申请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其官网上显示的广告语字样,也极易引起消费者误解,导致消费者将其与真正的鸿雁产品混淆,严重侵害了鸿雁电器的注册商标权。随即,鸿雁电器立即申请对其厂区、线下门店及官网页面进行公证,保全相关证据资料,于2020年9月将其诉至法院。

  • 经两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鸿雁电器自1981年成立以来,便通过全国各类宣传媒体、户外广告、短视频等宣传“鸿雁”品牌和产品,扩大鸿雁品牌的曝光率,提升公众对其品牌认知度。如今,鸿雁已在电工电气、LED照明、智能家居、管业线缆四大领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核心影响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美誉度,是众所周知的驰名商标。2001年3月,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荣获国家863计划CIMS应用示范企业。2006年入选国家火炬计划项目。2007'>2007年,荣获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2011年获得国家科学进步技术奖。2000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商标(2000)60号《关于认定“鸿雁”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载明鸿雁公司注册并使用在低压电器元件商品上的“鸿雁”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鸿雁电缆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之实,不攻自破。

  • 近年来,商标侵权已不是新鲜事情,知十象牌遭遇搭便车、被“傍名牌”的现象也屡见不鲜。面对不法之举,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积极捍卫多年来积淀下来的品牌形象以及企业自身的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 从立法的体系化来看,对于法条的修订都不是孤立的,需要和其相关的制度相衔接才能达到修法的目的。因此,对于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证明的时间上也应当予以考虑。我国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没有正当理由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该条不仅体现了商标法对于公共领域的保留,对于注册商标权人的限制,同时也体现了对社会公众的要求,即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对于注册商标转让中需要提交使用证明也应该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平衡,既保护公共利益也不能过分要求注册商标权利人承担过高的义务。基于注册商标的使用也有一定的商业风险,所以将提交使用证明的时间节点设置为自申请提出之日前三年。只要注册商标权人在其提出转让申请之日前三年真正使用过该注册商标,就应该允许其进行商业化的转让。至于其可能存在超过三年未使用的情况,则还是应当交由“撤三”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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