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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商标的n个方法:商标权域外保护的协调方式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27:31
  • 摘要

    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主要发生在涉外法律适用之程序上,也即就特定涉外关系而有数国法律发生竞相适用之情形。

  • TRIPs协议第21条允许各成员规定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条件,但禁止各成员方对商标实施强制许可,并且规定,商标所有人有权将商标连同或不连同商标所属的企业一起转让。

    方便商标的n个方法:商标权域外保护的协调方式图
  • 但到了30年代初,随着新亚制药厂生产的“星”牌药品逐步走向市场,“星”牌药品商标在国内市场上的名声日趋响亮,“星”牌药品商标便经常受到同行中一些无耻之徒的仿冒和非法使用。另外,国货“星”牌药品,尤其是“星”牌针剂药水等,因产品价廉物美,逐渐占领国内市场,同类洋货针剂药水便渐渐失去我国市场。这样一来,“星”牌商标又遭到同行业中一些洋商的嫉恨。当时,“星”牌商标还曾多次被洋商诬告为侵权,并一度被告到上海地方法院,要求新亚制药厂赔偿“大洋一分”。这实际上是对新亚制药厂的一种侮辱,意在打击新亚制药厂和“星”牌药品商标的市场声誉。幸亏许冠群先生对我国当时的商标法规条款较为熟悉,对洋商在法庭上提出的商标行政诉讼,他能熟练运用当时政府颁布的商标法律法规,进行据理力争,说出自己的理由。最后,法院经过裁定,驳回了洋商的上诉。

  • 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主要发生在涉外法律适用之程序上,也即就特定涉外关系而有数国法律发生竞相适用之情形。因而,现代国际社会凡国家法律体系中就特定涉外案件具备被适用之性能即适用资格者,均足以互相构成法律冲突之现象。④可见,法律冲突之成立,有赖内国对外国法律效力的承认。由于商标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利在空间上的效力有限,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没有在他国自动受到保护的域外效力。②故在商标领域,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无从产生。

  • 《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之间依国民待遇相互保护对方的工业产权。这意味着,外国权利人所享有的原始权利,也可按所在国的法律赋予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并予以保护。①但这也并未突破工业产权之严格的地域性。因为所在国法律保护的仅仅是外国权利人所享有的“所在国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而不是其原有的“外国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②其实,正是由于解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域外保护问题的迫切需要,加上以法律冲突之一般方式,难予妥善之解决,乃不得不借助于条约。而在一些地区性经济组织中,包含有更多实体条款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公约,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相继制定,从而在这些区域,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得以完全打破。也只有在此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域外保护的矛盾才得到真正的缓解。

  • 欧盟与其成员国在选择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模式时,就是首先从协调成员国的实体法开始的,然后适时制定了跨国实体法,建立了统一的商标法律制度。

  • 朝鲜《商标法》的第一条中明确规定,制定商标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的利益,接着在第二条,商标的定义中又规定,商标是为了区分不同生产者或者服务者的制品或服务,而用文字、图案、数字、记号、色彩、立体形态或其结合体做的标识。因此,可以推测在朝鲜商标的主要功能是为了区别不同生产者或者服务者,商标的经济价值不是很明显。可是,从本法的第三条和第五条中强调商标的注册申请程序的同时明确指出从国家层面上保护商标权以及强调保护商标权是国家的一贯政策等表述中又能看出国家对商标权的重视度高。所以,我们很难确定朝鲜商标法对商标定义和意义的界定到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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