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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的商标经验!正当使用证明商标中地名不构成侵权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27:09
  • 摘要

    4月26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十三五”期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十四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目标,并对外发布了6起典型案例。

  • ③商标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办理申请手续。首先,另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相同类商品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相同类的其他商品,是指商标局原核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外的同类商品。《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所以商标注册后,为扩大使用范围而在同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视为另一商标,与原注册商标无关。其次,重新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⑤商标专用权以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其效力只及于被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可视性标志。如对其进行修改,无论改动多寡,都已经脱离了商标局原核准的专用范围,实际上形成了一个新商标,存在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能,所以必须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最后,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是指注册商标权人因某种特殊原因(如注册商标的转让、地址迁移等)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事项的,必须向商标局提出的一种申请。这种申请本身并不涉及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等要素以及核定使用商品的种类和商标专用权的改变。变更申请是注册商标权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如果注册商标权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化后不提出变更申请,将由商标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履行其义务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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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驰名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的法律概念,对仿造、冒用高知名度商标以促销自己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规制商标恶意抢注和侵权行为起到了有效作用。

  • 来源:法制日报

  • 4月26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十三五”期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十四五”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目标,并对外发布了6起典型案例。

  • 这6起典型案例分别是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西宁某水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案,林某某、黄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新华都公司诉德令哈新华都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某餐饮公司诉西宁市某鹿角巷奶茶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霍某、韩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某传媒公司诉西宁某影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是第5918994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由空心苹果、山脉图形与汉字“阿克苏苹果”、汉语拼音缩写“AKSU”、英文“AKESUAPPLE”叠加组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苹果,目前尚在注册有效期限之内。

  • 据了解,根据商标注册人的身份和商标所起的作用,商标可分为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 2019年11月25日,该苹果协会就西宁市城北区某水果经营部涉嫌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向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11月28日,该局回复称该销售商无侵权行为。对此,该苹果协会不服申请复议,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后该苹果协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水果经营部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 西宁中院经审理认为,水果经营部销售的苹果原产地为阿克苏地区,其涉案商品上标注“阿克苏苹果”“阿克苏”等标识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了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诉讼请求。

  • 该苹果协会上诉后,青海高院二审认为,苹果的特定品质主要由阿克苏地区的自然因素所决定。水果经营部销售的涉案苹果来自于阿克苏地区,其虽没有向该地区苹果协会提出使用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协会作为该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剥夺水果经营部销售的苹果用“阿克苏苹果”“阿克苏”来标识苹果产地的权利,且其所售苹果的包装箱整体颜色、包装箱上的字体等都与案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差异很大,没有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其在包装盒上使用“阿克苏苹果”“阿克苏”等字样,应当认定为“正当使用”。

  • 同时,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对涉案苹果是否具备阿克苏苹果特定品质既未发表意见,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青海高院对其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兼具对产地来源及品质特征的保护,对使用人的产品未达到该地理标志应具有的产品特点的,即使产品是该地理标志真实来源也应禁止使用”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19年2月至11月,霍某先后从网上购买了多种高档白酒的空酒瓶、酒盒以及商品防伪标签等。在其租赁的房屋内,霍某将低价白酒灌入高档酒瓶内,灌完后用胶水将瓶盖密封,包装成高档白酒后储存在仓库内,后将部分假冒高档白酒销售给格尔木市某超市、某商行等商户。

  • 11月25日至26日,韩某某参与生产制作假冒白酒,并从放置假酒的仓库中搬运假酒。11月26日,格尔木市公安局在两人出租屋内查获并扣押制造的假酒、散酒及白酒包装材料等。经鉴定,涉案假酒、原浆、商标贴等物品总价值合计51万余元。

  • 海西中院一审认为,霍某、韩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将假冒的白酒冒充高档白酒进行销售,前后共假冒6家企业11种注册商标,其中四种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51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在该起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主动积极缴纳罚金10万元,被告人霍某主动缴纳罚金两万元,酌定从轻处罚。

  •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霍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7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假冒白酒以及被告人购买的原浆白酒、包装盒、防伪标、商标贴、瓶盖等,均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起抗诉,该判决已生效。被告人已交付执行。

  • 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明确的目标任务,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紧推进建设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今年的目标是建成6个指导站,力争在2022年前完成24个指导站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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