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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好商标新闻:商标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26:54
  • 摘要

    (一)允许注册商标的可视性条件。(二)商标已经投入商业使用

  • 2月24日,记者从贵阳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截至目前,全省商标注册292500件,其中贵阳市商标注册103553件,占全省注册商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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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就胡文虎先生早期艰难创立,包括注册使用国内著名万金油、八卦丹产品“虎标”牌商标,“虎标”牌产品商标的对外广告'>广告宣传,抗战期间“虎标”商标抵制日货“仁丹”商标等有关情况,作一说明。

  • (一)允许注册商标的可视性条件。

  • TRIPS协议第15条第1款指出:“各成员可要求标记须是视觉上可感知的,以此作为注册的条件。”“视觉上可感知的”商标.当然是排除“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不能被视觉所感知的商标的。但须说明的是,TRIPS第15条在规定这一要求时,使用了“may(可以)”而不是“sh£/ll(必须)”。可见,这一要求不是强制性的,允许成员国选择。即是说,各成员可通过立法将“视觉上可感知”作为商标注册条件,也可以不作这种要求。但是在世界上。以特殊音响、特殊香味作为某种特定商品的“商标”并不罕见.目前,法国等少数国家已经接受音响商标的注册。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标的多样化多形式化趋势越发明显,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的出现也只是时问问题,因而,是否当授音响商标,气味商标,尚需依据我国实践做出正确的选择。

  • (二)商标已经投入商业使用

  • TRIPS协议第15条第3款规定,“各成员可以将依赖使用作为可注册的条件,但不得将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提交注册申请的条件……”“各成员可以将依赖使用作为可注册的条件”即是说.各成员可以通过立法,将“商标已经投入商业使用”作为商标获准注册的前提。换言之,若商标尚未投入商业使用,各成员可以拒绝其注册。需指出的是,该条款仍不是强制性的,仅具有导向性。或者说该条款是具有导向性的选择性条款。我国商标法未受该导向性条款的影响,执意坚持长久以来的做法,未将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虽然我国的上述做法并不违反TRIPS的要求,但实际效果却是弊端丛生。试想,一件商标从未在商业中使用过,其市场效果好坏未知,就必须先注册后使用,其盲目性和风险性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商标注册后,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现该商标的市场效果不理想而弃之不用的情况十分普遍。这种“注而不用”的垃圾商标不但直接昭示着经营者的利益损失,也给商标管理带来一定的负担和混乱。此外,进行商标注册时对申请人不提任何使用要求,也为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商标恶意抢注现象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这些商品应当同其他商品一样,是否使用商标,其商标是否注册,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法律不应强制,尤其不应强行要求这些商品上的商标必须先注册后使用。

  • 4.2.4商业财产局,商标行政委员会或行政法院在商标审查的任何阶段收到在先商标所有人提交的的书面同意(有或没有附加条件),均根据本法第124条第1款消除了在后商标的注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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