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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好评商标:关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26:50
  • 摘要

    TRIPS协议第19条对注册商标提出了使用要求。规定“如果要保持注册须以使用为前提,只有连续不使用达至少三年后,且商标所有人又未出示妨碍使用的有效理由,该注册才可被撤销。

  • 2021年全国两会前,北京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小米科技创始人、董事长雷军进行座谈交流,谈到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抢注及囤积等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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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系由中文“美蛙鱼头”构成。“美蛙鱼头”为川菜的菜名,如作为商标使用在“调味品、香辛料、鸡精(调味品)”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该类商品的用途、功能、原料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当具备的显著性特征。

  • TRIPS协议第19条对注册商标提出了使用要求。规定“如果要保持注册须以使用为前提,只有连续不使用达至少三年后,且商标所有人又未出示妨碍使用的有效理由,该注册才可被撤销。不依商标所有人主观意愿而产生的阻碍商标使用的情况,诸如政府对受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实施进口限制或有其他要求等,亦应被视为不使用的有效理由。”该条显示,商标注册后必须使用,否则,有被撤销的危险。当注册商标连续不使用达至少三年,且商标所有人又未出示妨碍使用的有效理由,该注册可被撤销。

  • 我国商标法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要保持注册须以使用为前提”但从第44条的规定来看,也在强调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这点与TRIPS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我国商标法第44条所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会使人们误认为只要“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不问这种不使用有无正当理由,商标局就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注册商标。”这是本条与TRIPS的主要差距。虽然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在这一点上进行了一定的弥补,规定只有当商标注册人“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商标局才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但是,从立法技术角度讲,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与“没有正当理由”分别规定在两部法律、法规中,既没有必要也不恰当。如果《商标法》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后加上“且无正当理由”几个字,可能更能显示立法用语的精炼明确,体现立法的技术水平。

  • 3月15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截至3月4日,我市商标注册有效量达20.07万件,其中,家电产业占22.2%;马德里商标累计有效注册量344件,均位居全省第六位,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中山受理窗口为全省第五个,2020年业务办理量排在第四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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