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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用户点赞商标: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缺少具体规定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26:48
  • 摘要

    TRIPS协议第16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确认权利效力的可能。”

  • 2021年,镇江将继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两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制定《镇江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以食品、药品、医疗机械、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等各类事关民生产品和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品为重点,加强商标和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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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诉侵权商品是否侵害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TRIPS协议第16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确认权利效力的可能。”第2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二,原则上适用于服务。确认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该第1款表明,基于在先使用而获得权利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继续享有使用商标的权利,不受注册商标权的影响。第2款表明,TRIPS比《巴黎公约》更进了一步,将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扩大到服务商标,禁止权的范围扩大到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过,根据一般地理解,未注册商标如想获得一国的保护,须是在该国内驰名的未注册商标。

  • 我国《商标法》和《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都作出了规定。2001'>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3l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见,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也是对恶意抢注的禁止。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抢注未注册商标,直接仿冒未注册商标等行为,应该是违背了此法律规定的精神。如果未注册商标构成了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或装潢或者它们的重要组成部分,则可援用该法第5条的规定,来保护未注册商标。

  • 分析以上规定可以发现,受《商标法》保护的来注册商标是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须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可见,未注册的普通商标不受法律的保护。保护水平差别也很大,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通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等手段仿冒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标志的行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阻止他人的不正当抢注行为.不能阻止他人的善意使用。由于对驰名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和知名商品的较高要求,实际上使我国大部分的未注册商标并没有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无法阻止他人对没有什么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

  • 与TRIPS协议相比,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缺少对细节的规定.也不利于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该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立法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借鉴德国商标法的立法模式,扩大商标的概念,只要商标在商业交往中使用,且取得了信誉,就可作为商标获得承认,从而获得保护,同时,对其配套规定也要予以完善,如明确规定救济途径等;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作用。实践中,经营者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作出注册与否的恰当选择,对打算长期使用的商标,及时申请商标注册,获得完整的保护。

  • 30年代初,日货产品包括冒牌“亚浦耳”牌的日货灯泡,由于遭到我国民众的一致抵制,在我国市场上已出现大量滞销。但有些日商不愿放弃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他们想方设法将大量日货劣质冒牌“亚浦耳”牌灯泡在东南亚各国市场销售。这一度使当地用户真假难辨。由于当时日商冒牌“亚浦耳”牌灯泡的质量很差,这样使真正的国货“亚浦耳”牌灯泡的销售受到很大损失。日商假冒商标行为,不但侵害“亚浦耳”牌产品商标的利益,还公然侵犯中国的商标法律。面对此事,胡先生采取了多方面的应对措施,包括一方面将“亚浦耳”牌商标在我国香港和东南亚国家登记注册,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另外,胡先生还通过产品广告,将“亚浦耳”牌灯泡产品的外观明显特征告诉消费者,并将日商具体冒牌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于众,予以揭露。胡先生经常邀请华侨团体回国考察,参观工厂的灯泡生产过程,使广大华侨参观团感到都很欣慰和满意,看到祖国有这样的名牌产品和新兴灯泡工业,均表示作为中国华侨都感到自豪,同时也让大家看清了日商无耻的冒牌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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