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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都看过商标:使用注册商标标记的问题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26:42
  • 摘要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 2018年底,全国政府机构改革推行,原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并入市场监管局,但商标代理行业并没有被纳入行业特殊监管序列,因此对商标代理行业的行政监管还处于普通企业的水平。同时,愈演愈烈的低收费、甚至“零费用”的商标代理机构“互联网化”,也使得河南省商标代理行业面临新的冲击和考验。

    马云都看过商标:使用注册商标标记的问题图
  • HONDA案再审判决明显更有利于国内商标注册人,所以相比之下,国内商标注册人的前景较为明朗。笔者认为国内商标注册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自己的权益保障。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该条例将原商标法中规定的注册商标使用人“应当”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注册标记改为了“可以”是不妥当的。“应当”是必须的意思,不管当事人是否愿意,只要他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就必须将注册标记使用在商品、包装、说明书上,是要遵照执行的规定;而“可以”是有弹性的,当事人这时将注册商标标记是否使用到商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上是由其自己确定的。

  • 应当指出的是,商标注册人在自己的注册商标商品上使用注册标记既是其权利,但更是其应尽的义务。如果企业不将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商品上,也就失去了在市场竞争中表明自己在商品上使用了注册商标的机会,这对企业扩大知名度争创驰名商标是不利的。而且,长此以往不仅会使注册标记渐渐失去其作用,还会使广大的未注册商标使用者在使用未注册商标过程中的不稳定性增加,随时都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发生。同时,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市场监督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有关规定应将此条含义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必须使用注册标记。

  • 3.1.3我国对于未注册声音商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层面的保护符合巴黎公约的规定。关于商标保护的国际公约中,TRIPS协议并没有对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该内容存在于《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该条明确列举的三种特定情形,即混淆的可能性、诋毁竞争者和误导性表达。其中混淆的可能性与商标法的划定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弗诺克·亨宁·博德维希教授认为,应当从第10条之二(3)的措辞、上下文和历史来看。值得怀疑的是,不论采取语言表达、间接指示、广告词、图片还是其他手段,可能产生混淆的所有竞争形式原则上都被纳入其中。[3]通过结合巴黎公约对于商标保护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只要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加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通过混淆理论加强保护,就可以达到巴黎公约对于成员国的基本要求。虽然通过提高显著性的要求对于声音商标的注册增加了难度,但是更多未注册的声音商标的保护却回到了商标保护最初的形态,同样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商标权的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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