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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着读完商标秘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商标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6:26:27
  • 摘要

    第十五条可保护的客体。第十六条所授予的权利。第十七条例外。第十八条保护期。第十九条使用要求。第二十条其他要求。第二十一条许可与转让。

  • 2.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如果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就会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禁止和制裁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是从流通环节上为商标侵权行为设置一道法律屏障。对这种侵权行为,《商标法》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问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或者是否知情,只要销售了侵权商品,就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是,在侵权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上,又采取了灵活的做法。《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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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4日,上海高院对芬迪有限公司与上海益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首创奥特莱斯(昆山)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再审宣判。

  • 第十五条可保护的客体

  • 1.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

  • 2.不得将上述第1款理解为阻止成员依其他理由拒绝为某些商标注册,只要该其他理由未背离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的规定。

  • 3.成员可将“使用”作为可注册的依据,但不得将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提交注册申请的条件,不得仅因为自申请日起未满3年期不主动使用而驳回注册申请。

  • 4.申请注册的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成为该商标获得注册的障碍。

  • 5.在有关商标获注册之前或即在注册之后,成员应予以公告.并应提供请求撤销该注册的合理机会。此外,成员还可提供对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的机会。

  • 第十六条所授予的权利

  • 1.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确将相同标记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即应推定已有混淆之虞。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确认权利效力的可能。

  • 2.巴黎公约1967午文本第六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服务。确认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

  • 3.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六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 第十七条例外

  • 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 第十八条保护期

  • 商标的首期注册及各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7年。商标的续展注册次数应系无限次。

  • 第十九条使用要求

  • 1.如果要将使用作为保持注册的前提,则只有至少3年连续不使用,商标所有人又未出示妨碍使用的有效理由,方可撤销其注册。如果因不依赖商标所有人意愿的情况而构成使用商标的障碍,诸如进口限制或政府对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要求.则应承认其为“不使用”的有效理由。

  • 2.在商标受其所有人控制时,他人对商标的使用,亦应承认其属于为了保持注册所要求的使用。

  • 第二十条其他要求

  • 商标在贸易中的使用不得被不合理的特殊要求所干扰,诸如要求与其他商标共同使用、以特殊形式使用或以不利于商标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区分开的方式使用。本规定不排除在使用某商标以区分不同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同时.要求使用另一商标来区别同一企业的特殊商品或服务。但这两个商标之间未必有联系。

  • 第二十一条许可与转让

  • 成员可确定商标的许可与转让条件:而“确定条件”应理解为不得采用商标强制许可制度,同时,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连同或不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道,转让其商标。

  • 20年代末,上海汇明电池厂的“大无畏”牌电池曾多次在国内市场'>市场上遭到美货“永备”牌电池的打压。如原先美商觉得“永备”正牌电池生产成本过高,在我国市场'>市场上的售价无法降低,与国货“大无畏”牌电池进行市场'>市场争斗在价格上缺少强有力的竞争优势。这样,美商永备公司就一时不能完全打倒以“大无畏”牌商标为首的国货电池生产企业,同时也就无法彻底挤垮中国电池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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