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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你就服了:撤三制度中“商标使用”的深入理解

  • 作者: 商标买卖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3 06:03:19
  • 摘要

    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不使用买卖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其买卖注册商标,通常称为撤三。撤三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商标不被使用,反映商标的价值,避免投机性商标。

  • 截至12月30日,2021年国内已有超1.2万枚名称中含“元宇宙”的商标申请,名称含Met、METVERSE的商标申请量也分别有1700余枚、1000余枚。从国际分类上看,广告销售、科学仪器、网站服务、教育娱乐是相关商标申请的最热“赛道”。不过,除了深圳某科技公司2021年4月29日申请的两枚“元宇宙”商标成功买卖以外,目前大多数商标状态处于“买卖申请中”。

    看完你就服了:撤三制度中“商标使用”的深入理解图
  • 《标准》在《商标法》框架内,立足商标执法业务指导职能,对多年来商标行政保护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为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商标买卖保护环境。《标准》共三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 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不使用买卖注册商标'>买卖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其买卖注册商标'>买卖注册商标,通常称为“撤三”。商标“撤三”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商标不被使用,反映商标的价值,避免投机性商标。

  • 理解商标撤销三种制度的关键在于理解商标法中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充分发挥商标标识功能的使用,它应当是商品和服务在市场流通和合法使用中的体现。在实际应用中,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范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 撤三制度中“商标使用”的深入理解

  • 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有合理的理由,可以阻止“撤三”的申请。一般认为,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目前,许多权威法律机构认为,公益性高校非营利主体的防御性买卖注册也应纳入阻碍“三个退出”的正当理由范畴。例如,一些公益单位或组织在所有商品类别中都将相关标识买卖注册为商标,以避免非法企业抢注其名称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其主要目的不是在实践中加以运用,而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

  • 另一些设计和使用二维商标的三维方式。如果商标与买卖注册商标'>买卖注册商标的使用相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则适当的商标变更也可以视为商标的正当使用,但如果商标变更的程度太大,以致于混淆了消费者的认知,则不再视为同一商标的使用。

  • 因此,商标“使用”的概念应首先立足于商业领域的使用,这种商标的使用是这种商品在商业环境中的一种真实的贸易活动,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应具体分析,如商标的使用是否存在公共利益,或是否适用适当的变更等。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商标知识的话,欢迎登录十象商标网浏览咨询!

  • 郑渊洁说:“我能够背诵商标法的全文,这对谁都不是光荣的事。恶意抢注商标,恶意侵害他人商标买卖的事举目皆是,维权成本动辄10年,到了用法律的电闪雷鸣荡涤阴霾,还商标注册领域一片蓝天的时候了。”(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李桂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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