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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高跟鞋品牌想为红底鞋申请商标保护却屡遭“碰壁”

  • 作者: 商标买卖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3 05:53:46
  • 摘要

    近日,有关于ChristianLouboutin红底鞋的法律纠纷又有了新进展,这个深受明星欢迎的品牌发起了一系列涉及红色鞋底的法律问题,但却一路坎坷,来和十象商买卖网看看吧:

  • (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

    知名高跟鞋品牌想为红底鞋申请商标保护却屡遭“碰壁”图
  • 以英国商标开放许可制度的经验来说,频繁使用商标优惠减免政策,使得大企业获取商标许可的成本远远低于中小型企业,使得知识产权的经济效应马太化严重,另外,高校科研院所也会将大量中低质量商标放入许可池,使得备选商标库的质量下降,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选择高价值商标的噪音。

  • 近日,有关于ChristianLouboutin红底鞋的法律纠纷又有了新进展,这个深受明星欢迎的品牌发起了一系列涉及红色鞋底的法律问题,但却一路坎坷,来和十象商买卖网看看吧:

  • 法国奢侈鞋履设计师ChristianLouboutin为其标志性的红底鞋申请商标保护可谓屡屡碰壁。2016年,瑞士联邦行政法庭(FederalAdministrativeCourt)驳回了ChristianLouboutin的申请,拒绝将其红底鞋列为受商标保护的商品。

  • 本周二,ChristianLouboutin再次碰壁。一位法院顾问表示,法院无权制止其他设计师和零售商销售类似的红底鞋产品。

  • 从2012年开始,ChristianLouboutin向荷兰法庭指控荷兰高街时尚零售商VanHaren涉嫌侵犯其红底鞋设计专利,出售平价的红底高跟鞋,希望寻求法律保护。ChristianLouboutin指出,VanHaren推出的FifthAvenuebyHalleBerry系列高跟鞋侵犯了其红底鞋的商标专利。ChristianLouboutin红底鞋鞋底的红色先后曾在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买卖注册商标,特指“用在鞋底上的一种特定红色”。

  • 但欧盟最高法院(EuropeanCourtofJustice)辩护律师MaciejSzpunar向该法院建议,ChristianLouboutin红底鞋的商标保护有效期为2010年~2013年,现已失效。

  • 欧盟法院在一份声明中表示,为某产品的颜色和外形申请商标保护在某些条件下超出了欧盟商标法的范畴,这种商标保护申请将被驳回或宣判无效。

  • 本案中,SanjayKapur表示:“虽然一些消费者在一看到红色鞋底的高跟鞋时立刻能联想到ChristianLouboutin的红底鞋,但ChristianLouboutin试图为红底鞋申请专利保护基本上不太可能的。如果欧盟法院听从了MaciejSzpunar的建议,这就意味着ChristianLoub法律上将颜色买卖注册为并不是不可行,但要求消费者对outin无法阻止竞争们(包括一些高定设计师品牌)对手继续销售红色鞋底的高跟鞋。”

  • 一旦欧盟法院陪审团达成一致决定,本案将交由荷兰法院最终判决ChristianLouboutin的红底鞋是否能申请商标保护。

  • 事实上,ChristianLouboutin并不是第一个想要将颜色买卖注册为商标的企业。例如日化品牌妮维雅就曾经将“妮维雅蓝”买卖注册成为商标,但品牌之间的商标争夺案往往不会简单结束,2013年多芬(DOVE)母公司联合利华诉妮维雅,对后者于2007年获得的蓝色包装专利进行质疑,认为深蓝色并非妮维雅的专属用色。妮维雅不服判决,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近日,最高法院推翻了两年前的判决,裁定妮维雅拥有深蓝色商标权,理由是认为妮维雅有75%受访者将某颜色与品牌相互联系。商标是企业无形的资产,没有商标企业将寸步难行,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纷纷买卖注册起了商标,相似商标,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有他人抢注。十象商买卖网在此呼吁各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积极维权,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开拓一条光明大道。您可以选择浙江十象商标买卖网'>十象商标买卖网www.10xiang.net挑选您所心仪的商标或拨打24小时客服热线:188-6830-6888!

  • “该案揭示了近年来一种比较典型的以打擦边球的方式针对知名企业进行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就是将他人的商标或字号注册成自己的企业名称,在实际使用中突出使用该字号,并虚构或暗示与他人具有某种联系,从而误导消费者,达到傍名牌的目的。”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在接受中国商标买卖报采访时表示,此种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侵权人的辩解往往是其企业名称是经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具有合法性,试图逃脱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指控。

  • 第二十三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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