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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才知道:如何考量与国外近似的商标!

  • 作者: 商标买卖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3 05:50:20
  • 摘要

    Swissgear是Wenger品牌的一个产品系列名称,它的标志是方形中间一个十字。除了军刀之外,Wenger还有手表和背包。背包系列的品牌为SwissGear,为Wenger的子品牌。但是大家还是应该注意这个品牌与SchweizerMesser(瑞士军刀)并非同一品牌。SWISSGEAR以工匠精神对待每一个箱包,充分彰显精细的工艺,时尚的外观和人性化的多功能设计,从设计、选料到完美出品,严苛的SWISSGEAR工艺标准,始终一丝不苟的督导着每一道工序,即使外行人看不出来的缺陷,也不允许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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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wissgear是Wenger品牌的一个产品系列名称,它的标志是方形中间一个十字。除了军刀之外,Wenger还有手表和背包。背包系列的品牌为SwissGear,为Wenger的子品牌。但是大家还是应该注意这个品牌与SchweizerMesser(瑞士军刀)并非同一品牌。SWISSGEAR以工匠精神对待每一个箱包,充分彰显精细的工艺,时尚的外观和人性化的多功能设计,从设计、选料到完美出品,严苛的SWISSGEAR工艺标准,始终一丝不苟的督导着每一道工序,即使外行人看不出来的缺陷,也不允许放过。

  • 瑞士威戈有限公司申请将“SWISSGEAR”作为商标买卖注册使用在服装、钱包等商品上,因被认为构成与瑞士国家名称近似的标志,在他人提出异议后,其买卖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相继予以驳回,威戈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十象商标买卖网'>十象商标买卖网的小编发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威戈公司的上诉,商评委对第6272275号“SWISSGEAR”商标不予核准买卖注册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 瑞士威戈有限公司申请将“SWISSGEAR”作为商标买卖注册使用在服装、钱包等商品上,因被认为构成与瑞士国家名称近似的标志,在他人提出异议后,其买卖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相继予以驳回,威戈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威戈公司的上诉,商评委对第6272275号“SWISSGEAR”商标不予核准买卖注册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据了解,被异议商标由威戈公司于2007年9月提出买卖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服装、鞋等第25类商品上。2012年3月,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

  • 在法定异议期内,福州跨洋贸易有限公司等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被异议商标与瑞士国名“SWISS”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2013年6月,商标局作出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瑞士国名“SWISS”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据此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买卖注册。威戈公司不服商标局所作裁定,于同年7月11日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并提交了“SWISSGEARBYWENGER”商标在瑞士获准买卖注册的买卖注册证明、公证认证材料等证据,以证明“SWISSGEAR”部分的买卖注册和使用得到瑞士政府的许可。

  • 经审查,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中的“SWISS”与瑞士国家名称相近,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时,威戈公司在瑞士获准买卖注册“SWISSGEARBYWENGER”商标不能视为瑞士政府同意威戈公司买卖注册被异议商标。综上,商评委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买卖注册。威戈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复审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构成与瑞士国家名称近似的标志,威戈公司的“SWISSGEARBYWENGER”商标在瑞士获准买卖注册并不能当然视为瑞士政府同意其在中国买卖注册被异议商标。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威戈公司的诉讼请求。

  • 威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已在瑞士完成第680267号“SWISSGEAR”商标的买卖注册,并已取得在瑞士买卖注册的相关“SWISSGEAR”商标的所有权,应视为瑞士政府同意威戈公司在中国买卖注册“SWISSGEAR”商标。

  •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SWISSGEAR”在整体上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国家名称“SWISS”的新含义,构成与瑞士国家名称近似的标志。威戈公司“SWISSGEAR”商标在瑞士联邦获准买卖注册的情况不能当然证明瑞士政府同意威戈公司在中国买卖注册被异议商标,在威戈公司未提交瑞士政府同意其在中国买卖注册被异议商标的直接证据的条件下,被异议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威戈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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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了解,2021年9月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在第五条至第十条明确了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和公平竞争等领域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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