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哑口无言:最高法公布了京上广知识产权14个典型案例...-十象商标网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5:20:08
  • 摘要

    哑口无言:最高法公布了京上广知识产权14个典型案例...-十象商标网

  • 十象网北京7月12日电(记者林露)近日,根据国家商标买卖局统一部署,全国商标受理窗口同步完成纸质件申请向网上申请的转换,全面采用网上申请系统受理商标业务,不再接收纸质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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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活动宣读了题为《全面开启商标买卖强国建设新征程》的第23个世界商标买卖日倡议书,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金昌海关等市商标买卖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向市民发放商标买卖宣传资料,讲解商标买卖法律法规,弘扬尊重商标买卖的良好风气,营造崇尚科技创新的浓厚社会氛围。

  • 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9日通过其官网公布了14起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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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1

  • 安阳翔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崔学伟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

  • (一)基本案情

  • 崔学伟拥有的专利号为94119284.9.名为多功能艾灸仪的发明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保持本案专利有效的行政决定。翔宇拒绝接受被起诉的决定,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二)裁判结果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专利权要求保护范围明确,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文件修改不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录的范围,专利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然后判决维持了被起诉的决定。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 (三)典型意义

  • 艾灸是中国传统的中医治疗方法之一。本案的专利是将传统的艾灸治疗方法与电磁技术相结合,形成一种能够实现自加热和自动温度控制功能的艾灸治疗仪器。由于本案的专利在相关中医治疗中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因此受到了中医医疗器械领域人员的广泛关注。本案涉及多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原因,包括专利权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明确,权利要求是否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权人对本案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专利权是否具有创造性。根据各方的主张,本案的判决逐一充分论证,依法保护了发明人的利益。

  • 案例2

  • 郑州春泉节能有限公司诉讼专利审查委员会、北京海林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 (一)基本案情

  • 20081023195年郑州春泉公司北京海林公司专利号.5.名为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申报请求。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审查委员会宣布本案所有专利无效。郑州春泉公司拒绝接受诉讼决定,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二)裁判结果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都是创造性的,专利审查委员会的相关认定是错误的。因此,判决撤销了被起诉的决定,并命令专利审查委员会再次作出决定。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 (三)典型意义

  • 本案涉及电气领域技术问题复杂的发明专利。审判法院认真审查了相关技术,严格适用创造性判断三步法审理了本案专利的创造性,纠正了专利审查委员会的错误决定。通过本案的判决,及时挽救了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收入的发明创造,依法维护了发明人的合法利益。

  • 案例3

  • 开滦(集团)有限公司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方张宏斌商标权无效

  • (一)基本案情

  • 开滦集团公司对第三人张宏斌申请注册的第567073号开滦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该商标侵犯了其开滦企业的品牌权利,张宏斌恶意注册,未实际使用该商标。商标评审委员认为,开滦集团公司提供的证据不涉及美容院和公共卫生洁具服务,不能证明开滦集团公司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在美容院、公共卫生洁具服务或类似服务中使用开滦作为商标或商标,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然后裁定保持有争议商标的注册。开滦集团公司拒绝接受被起诉的裁决,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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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裁判结果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争议商标开滦的注册损害了开滦集团公司在先商户的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纠正错误的认定。因此,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业评论〔2014〕第7144号命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5667073号开滦商标无效宣告作出重新裁定。本案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 (三)典型意义

  • 本案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行政纠纷。请求权以《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为基础,涉及的在先权利为在先权利。本案判决从原告商号的形成时间(1912年形成‘开滦’字号)、原告商号的知名度(开滦集团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其品牌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原告经营范围与诉讼商标核准使用服务的比较、混淆的可能性、诉讼商标注册人对原告商号的了解以及诉讼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等。

  • 案例4

  • 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审查行政纠纷

  • (一)基本案情

  • 同济堂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同济堂成立于1888及图纸组合商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了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争议商标与第3178271号同济及图纸商标(即引用商标1)和第3574839号同济商标(即引用商标2)相似。同济堂公司拒绝接受,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二)裁判结果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同济堂公司第1093180号同济堂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争议商标与基础商标的相似性以及与两个引用商标的差异,确定争议商标与两个引用商标共存在市场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不构成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随后,判决撤销被起诉裁决,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再次作出裁决。

  • (三)典型意义

  • 本案明确指出,在确定商标相似性时,应考虑同一主体的基本商标与争议商标在一定条件下的延伸关系,并讨论了确定延伸关系的考虑因素。法院综合考虑了同济堂公司第一基本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基本商标的相似性、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以及争议商标与两个引用商标的差异,最终确定基本商标的商誉可以延伸到争议商标,因此相关公众可以区分争议商标和两个引用商标。本案的判决对合理维护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 案例5

  • 钱程诉北京音乐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 (一)基本案情

  • 多年来,北京音乐厅以打开音乐之门的名义举办了一系列表演活动。钱成是北京音乐厅的前总经理,他在任职期间申请注册打开音乐之门的文本商标。离开后,钱成以北京音乐厅未经许可,将打开音乐之门标志用于相关商业活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北京音乐厅停止侵权,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4万元。

  • (二)裁判结果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钱成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北京音乐厅已经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钱成作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北京音乐厅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涉案商标。钱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然后判决驳回钱成的诉讼请求。钱成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在使用打开音乐之门标志的一系列表演和宣传活动中,声称主体为北京音乐厅,与北京音乐厅建立了相对固定的联系。北京音乐厅的商标首先使用抗辩权,不构成对打开音乐之门使用的侵权。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三)典型意义

  • 本案涉及新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第一次使用抗辩权的法律适用。法院对新商标法第一次使用抗辩权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对第一次使用商标、识别知名度、用户主观态度等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讨论案的判决维护了北京音乐厅近12年来继续使用的打开音乐之门品牌,合理平衡了该商标首先,用户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 案例6

  •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极科极客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一)基本案情

  • 极科极客公司是极路由路由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极路由云平台下载并安装屏蔽视频广告插件后,极路由器用户可以通过极路由路由器上网屏蔽爱奇艺网站视频的片前广告。爱奇艺公司认为,极科极客公司生产销售的极路由路由器通过安装屏蔽视频广告插件过滤爱奇艺网站视频片前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然后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命令极科极客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210多万元。

  • (二)裁判结果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极科极客公司利用‘屏蔽视频广告’插件直接干预爱奇艺公司的经营行为,以获取商业利益,超出合法竞争的合理限度,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极科极客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运营商应遵守相应的规则,不得以影响其他竞争对手合法商业模式为代价获取自身利益,极科极客公司强制改变爱奇艺公司商业模式,损害爱奇艺公司的合法利益,将导致爱奇艺公司难以支付高版权使用费,网络用户利益最终将受到不利影响,极科极客公司行为不正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三)典型意义

  • 近年来,网络环境下竞争纠纷日趋激烈,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法律定性较为困难。审理法院通过分析网络经营者的主观恶意、被诉行为对他人合法经营模式的侵害、消费者终利益的影响等,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对于网络环境下竞争关系的认定和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等均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 案例7

  • 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昆仑乐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一)基本案情

  • 乐动卓越公司是移动终端游戏MTon》、《我叫MT2.作权人。上述游戏改编自系列3D动漫《我叫MT》。乐动卓越公司拥有游戏名称和人物名称的独家许可权,并拥有人物形象的艺术作品的作权。乐动卓越公司认为,昆仑乐享公司在超级MT》与我叫一起使用游戏MT》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相似的名称和人物侵犯了其作权昆仑乐享公司等MT》抄袭了游戏中的我叫MT》在游戏宣传过程中使用游戏名称和我叫MT》与游戏相关的宣传语言构成不正当竞争。然后提起诉讼。

  • (二)裁判结果

  •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乐东卓越公司的游戏及其人物不构成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被起诉游戏中的人物形象与乐东卓越公司的游戏形象不构成实质性的相似性,昆仑乐东公司的行为不侵犯乐东卓越公司的作权乐东卓越公司的游戏首先上线,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昆仑乐东公司也是手机游戏运营商,不仅没有合理避开乐东卓越公司的上述游戏和人物名称,而且采用了相关的表达方式,并进行了违反事实的宣传,构成了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知名服务的独特名称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昆仑乐东公司被判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支出3.5万元。

  • (三)典型意义

  • 移动终端游戏作为一个新兴的文化产业,是文化与技术融合的产物,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市场前景。本案涉及移动终端游戏的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的事实很复杂,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和困难。审判法院详细分析了游戏名称、人物名称等短语是否构成文本作品、改编作品的作权保护、移动终端游戏名称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虚假宣传行为的识别等许多法律问题。在民事责任方面,审判法院充分考虑了原告游戏的市场份额、被起诉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大大保护了游戏所有者的利益,打击了依法不正当夺取他人利益的行为。本案明确了保护移动终端游戏知识产权的法律思路和方向,对促进移动终端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示范作用。

  • 案例8

  • 勃贝雷有限公司诉陈凯,鲁秋敏侵犯商标权纠纷

  • (一)基本案情

  • 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25类服装系列注册商标的持有人。2012'>2012年3月20日,公安机关破获了陈凯、鲁秋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案件,第二天要求勃贝雷有限公司协助识别假冒伪劣商品。2012'>2012年8月24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两名被告有期徒刑(缓刑)和罚款。2014年8月15日,勃贝雷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命令两名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和100万元的合理费用。两名被告陈凯、鲁秋敏认为,勃贝雷有限公司于2012'>2012年3月20日知道侵权行为,4年8月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 (二)裁判结果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勃贝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被告陈凯、鲁秋敏构成侵犯勃贝雷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合理费用1.5万元。陆秋敏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三)典型意义

  • 本案涉及对诉讼时效中断原因的认定。本案判决明确规定,他人侵权已进入刑事起诉程序,调查部门应要求协助调查该事实对诉讼时效的法律意义。审判法院认为,上述事实对权利持有人具有双重意义:一是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因为权利持有人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二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为权利持有人有理由相信刑事调查可以保护其民事权利,被起诉构成侵权依赖于有效刑事判决的认定。这一认定合理地定义了中断诉讼时效的原因,为权利持有人依法保护其权利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 案例9

  • 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上诉

  • (一)基本案情

  • 开德阜公司是清洁水文本商标的商标所有者。在2013年7月1日之前,开德阜公司享有德国外人的水管产品在中国的分销权。2013年7月1日后,开德阜公司终止了与阿瑟姆公司的合作协议,并成为华新阿瑟姆公司产品的代理商。在2013年7月1日之前,开德阜公司注册的清洁水商标仅用于推广和销售阿瑟姆公司的产品。2013年7月1日后,开德阜公司继续持有清洁水商标,以推广其他制造商的水管产品。开德阜公司授权欧苏公司在上海销售阿瑟姆产品。开德阜公司和欧苏公司在宣传文章和传单上使用了原德国清洁水、现德国宽盛、德国宽盛(原德国清洁水)类似的宣传语言,如不变的质量,以及德国原代理洁水7月1日起,德国工厂正式在中国推广中文标志阔盛,用于中国市场推广的中文标志洁水原代理持有,它已经与德国的宽盛、阿瑟姆及其产品无关。开德阜认为,使用上诉宣传语言的宽盛和欧苏构成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要求两名被告停止侵犯商标权和虚假宣传,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 (二)裁判结果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开德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开德福公司拒绝接受并提出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基于清洁水商标用于推广公司产品,广盛公司、苏公司在宣传活动中有必要告知消费者清洁水商标指向产品已经改变,两家公司使用清洁水商标主观善意,使用不超过合理限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产品来源,属于商标的合法使用。广盛公司和欧苏公司使用的宣传术语在文本表达上确实不准确,但没有产生误解效果,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然后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 (三)典型意义

  • 本案涉及商标的合法使用和虚假宣传行为的识别标准。法院从被告使用商标的主观意图、使用方法和混淆可能性的角度,认为被起诉行为属于商标的合法使用。在虚假宣传行为的识别中,强调对广告口号的整体解释,并结合相关公众的一般关注、现有的认知经验等因素进行综合识别。本案的判决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 案例10

  • 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起诉上海艺术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作权纠纷

  • (一)基本案情

  • 帕弗洛的网站主页以深红色为背景,增加了白色星光的动态效果,伴随着铜铃魔法音乐和背景音乐。帕弗洛发现艺术公司和欧洲鳄鱼公司剽窃和伪造了他们的网站,侵犯了他们的权利,然后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命令艺术公司和欧洲鳄鱼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偿损失22.3万元。

  • (二)裁判结果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艺术公司和欧洲鳄鱼公司侵犯了帕弗洛公司的网页作权,裁定两名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帕弗洛公司3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艺术公司和欧洲鳄鱼公司拒绝接受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三)典型意义

  • 本案涉及网页的内容安排是否构成了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法院认为,虽然涉及网站网页有许多公共因素,但涉及网站主页除了一般公司网站主页列和结构元素外,在图片颜色、内容选择、显示方法和布局安排反映了独特的想法,呈现出一定的视觉艺术效果,具有原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了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本案确定的作权保护标准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 案例11

  • 申请人欧特克公司、奥多比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

  • (一)基本案情

  • 欧特克和奥多比是两家美国软件公司。他们认为上海丰宇展览有限公司擅自复制、安装和商业使用两家公司AutoCAD、Photoshop、Acrobat等系列计算机软件。鉴于安装有非法计算机软件的计算机均在风语筑公司的经营场所内,申请人客观上无法获得相关证据同时,由于涉案证据均为计算机软件以及相关数据,具有无形性,极易藏匿或毁灭,一旦证据被转移、隐匿或灭失,将难以取得,从而对相关事实的认定造成困难,故申请人请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 (二)裁判结果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的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且申请人亦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上述证据,符合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遂裁定对被申请人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以及其他设施设备上的上述系列软件的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证据保全裁定作出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合署办公’的制度优势,顺利完成了诉前证据保全工作。

  • (三)典型意义

  • 证据保全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的计算机软件诉前证据保全案件。本案涉及近400台大型工作场所计算机的相关证据保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协助保全,制定认真的证据保全工作计划成立技术专家组、现场清点组、现场控制组等工作组,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各组规范操作,有序保全,成功完成保全任务。为了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执行机制,加强执行与审判的联系,提高保全裁决的执行效率和准确性,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 案例12

  •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文大香、广州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一)基本案情

  • 香奈儿是1954年8月27日在法国注册的股份公司,是世界品牌之一。该公司已被批准用于第25类服装、鞋子、帽子、围巾、游泳衣‘’、‘图形商标标和图形商标CHANEL文字商标的所有者。凯旋酒店公司的分公司华美达酒店与文达香签订了商店租赁合同,租赁位于华美达酒店一楼西走廊2号店,用于经营服装和皮革制品,并同意确保假冒伪劣商品不在商店内分销。香奈儿认为,文达香销售的鞋子、钱包等商品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然后以文达香、凯旋酒店公司、华美达酒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三名被告停止侵权,共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30万元。

  • (二)裁判结果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文达香侵犯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凯旋酒店公司及其华美达酒店不构成侵权。香奈儿公司拒绝接受并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考虑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华美达酒店的星级酒店身份、合同中显示的酒店与商店的特殊关系以及文达香长期反复侵权等因素,华美达酒店应高度重视涉案假冒商店,文达香的假冒销售行为明显。华美达酒店对文达香侵犯涉案商标视而不见,允许侵权,构成帮助侵权,并与文达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文达香、华美达酒店、凯旋酒店公司共同赔偿了香奈儿公司5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 (三)典型意义

  • 近年来,服装市场、酒店等租赁商店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屡见不鲜。商标所有人通常起诉商店经营者、出租人和管理人作为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出租人和管理人的责任尤为重要。在本案中,审判法院在判断出租人是否知道或应知道商店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时,考虑了权利人商标的知名度、商店的侵权行为是否足够明显、出租人与商店经营者的具体关系等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了出租人的注意义务。本案的判决探索了商店出租人和管理人构成帮助侵权的条件,对保护知十象知识品牌的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 案例13

  • 孙利娟诉快时尚(广州)有限公司侵犯作权纠纷

  • (一)基本案情

  • 2011年1月12日,孙丽娟在站酷网上发布了《据说》长颈鹿是一位孤独的专家。2011年3月,孙丽娟的上述作品获得了红门创意Tt恤图案大赛一等奖。孙丽娟认为,快尚公司和优安美智公司在女中袖连衣裙的联合生产和销售中使用了涉及的艺术作品,构成了侵犯其签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行为。然后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命令两名被告停止侵权,赔偿25万元的经济损失和2万元的合理费用两名被告作出书面道歉声明,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

  • (二)裁判结果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未经许可使用孙丽娟的艺术作品构成侵权。但由于服装作品难以指明作者,客观上不应认定两名被告侵犯了孙丽娟的签名权。因此,两名被告被判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和在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孙丽娟3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孙丽娟拒绝接受并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印有著名插画家艺术作品的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商标局、司法部《关于加强商标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更好地指导地方商标管理部门和商标纠纷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国家商标局商标保护司组织编写了《商标纠纷调解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并于近日发布。

  • 但事情并未到此结束,在主动撤回后,中创新航近期再度对宁德时代的这4项商标提出新的无效申请。中创新航表示,目前申请均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审理阶段,尚无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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