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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案后,林书豪被侵犯姓名权注册商标...-十象商标网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4:10:06
  • 摘要

    乔丹案后,林书豪被侵犯姓名权注册商标...-十象商标网

  • 据莆田有关负责人介绍,创建“莆田鞋”集体商标,旨在从整合产业供应链、增强创新能力、提升品牌质量等方面发力,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方联动、互利共赢的“莆田鞋”品牌生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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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打破原来各自为政的发展局面,切实把农村党建、企业党建、部门党建等有机整合,柘荣县将金剑、永德利、宏利星、东兴龙、鸿之利、金玖6家刀剪企业组织起来,形成产业链党建联盟,把零散小、抗风险能力弱的刀剪产业聚集起来抱团发展。同时,完善办公设备、阅览室、档案室、党员活动室等硬件设施,配套刀剪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为联盟红色阵地,为联盟运行、党建共建、企业发展、联学交流等提供阵地式服务。

  • 不久前,小编写了一篇关于中国乔丹案持续了8年,终于做出了最终判决的文章。一篇文章说,中国乔丹体育以名人的名义注册为商标。八年后,它最终败诉,名权受到法律保护,更不用说名人了。下面是另一家公司也摩擦名人商标,最终宣布该商标无效。让我们看看:

  • 美国NBA林书豪,著名的中国篮球运动员,英文名为JerpyShuHowLin”

  • 日升公司成立于2002年,主要经营篮球、足球、牌九等球类运动,于2010年7月26日申请JERpYS.H.L.2011年8月7日批准注册商标,批准第25类服装商标使用。

  • 2012年9月20日,林书豪要求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无效,声称早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林书豪在世界上就有很高的知名度,日升公司知道这种知名度,注册了与英文名称完全相同的商标,明显具有主观恶意,侵犯了林书豪的姓名权。

  • 日升公司辨称:我国法律只保护本国居民的姓名权,林书豪非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主张姓名权,是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的。并称在自己注册商标前,其在中国不具有知名度,况且“JERpYS.H.L.”与“JERpYSHUHOWLIN唯一的对应关系很难形成。

  • 经审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JerpyS.H.L.它由林书豪组成,与林书豪的名字有相应的关系,用于与林书豪从事的篮球运动,与其商业价值有一定的相关性,很可能损害林书豪的名称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林书豪的名称权,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争议商标。

  • 日盛公司拒绝接受裁决,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林书豪作为自然人,享有林书豪姓名的权利,受中国法律保护,有权禁止他人以不正当目的盗用或伪造其姓名。日盛公司未经许可,将与林书豪中文姓名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商标,该文字不是固定的汉字搭配短语。日盛公司的行为主观上是巧合,客观上是利用林书豪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判决驳回了日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 日升公司继续拒绝接受,并继续向北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京高等法院认为,由于中国和美国都是TRIPS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美国公民认为,在中国注册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权利,可以在中国寻求法律保护。因此,林书豪的姓名权可以依照《中国商标法》进行保护。证据证明,林书豪是第一个进入美国的人NBA据中国公众所知,中国篮球运动员可以认为他们在中国公众中有一定的知名度,林书豪的中文译名与自己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 作为体育用品行业的经营者,日盛公司应了解林书豪的情况,但未经许可,申请在服装、鞋等商品上注册其英文名称的商标,很容易让消费者认为该商标的服装、鞋等商品是经林书豪许可或与林书豪有具体联系的。因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认定该商标的注册损害了林书豪的姓名权,这并不不不合适。

  • 同样,近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越来越完善。企业仍在努力建立自己的商标,建立自己的品牌是王道。如果你想找到这样的商标,你可以进入我们的十象知识产权'>十象知识产权商标注册网络进行选择。

  • 1、是否为有效商标

  •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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