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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在店铺招牌上标注商品商标是否侵犯...-十象商标网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3:39:01
  • 摘要

    未经授权在店铺招牌上标注商品商标是否侵犯...-十象商标网

  • 完善工作体系和服务网络,加强海外商标买卖纠纷应对指导。进一步完善和扩大海外商标买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网络,强化业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国家海外商标买卖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及地方分中心作用,加强央地协同,持续为企业防控海外商标买卖风险和应对纠纷提供高水平指导服务。加强海外商标买卖信息服务供给,持续优化完善海外商标买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做好海外商标买卖纠纷典型案例收集与研究。建立健全各地区海外商标买卖保护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和专家顾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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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春海介绍,权利人开展大面积的维权,目前看来是国内商标买卖领域维权的一种倾向。“但也要具体看待——如果针对的确实是侵权行为,那么不能因为侵权数量多就认为有问题,反过来,如果其起诉针对的事情本身并不构成侵权,是正当合理的使用,那么商标权所有人的行为就超出了商标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扩大了诉讼对象,会被认为是滥用权利。”(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彭亮图据受访者)

  • 原告:四川某酿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酿酒公司)

  • 被告: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公司)

  • 原告的一家酿酒公司声称,作为酒类商标,某酒和持有人,一家酿酒公司发现,一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成都市武侯区真藏酿酒形象店招聘上述商标,严重侵犯了酿酒公司的商标权,给酿酒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一家酿酒公司要求人民法院命令一家公司:立即停止在商店标志上使用酿酒和侵犯注册商标赔偿某酿酒公司50万元经济损失在《成都商报》或《华西都市报》等刊物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十象知识产权'>十象知识产权商标注册网www.10xiang.net

  • 被告某公司未作答辩。

  • 经审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82年8月15日,四川省某酿酒厂(以下简称某酿酒厂)86种酒上的某酿酒文字商标注册,注册号为160922号。1998年9月14日,某酿酒厂33种酒精饮料(不含啤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上的‘酒精饮料’。’图形商标获得注册,注册号为第1207092号。2004年5月,某酿酒公司受让取得了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注册商标至今处于有效状态。

  • 2006年3月6日,某酿酒公司办公室、某酿酒公司、某酿酒公司酒公司联合发布了关于保护某酿酒无形资产通知,通知经销商不得‘透支’无形资产,否则将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列出的侵权行为包括‘未经酿酒集团公司授权,未经授权某酿酒作为企业名称、商户名称和授权下属经销商在商店门口使用某酿酒字样。’

  • 2012年8月3日,某酿酒有限公司打击假冒维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假冒办公室)向某酿酒品牌部发出通知,成都市武侯区永丰路21号附属9号店使用‘真藏某酿酒侵权门要求部门核实上述商店是否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开设的真酿酒总经销商。上海一家公司接到通知后,于2012年8月9日向假冒办公室和酿酒品牌部门解释说:真藏某酿酒自上市以来,我公司从未同意或授权或委托任何经销商开业真藏某酿酒形象店或专卖店。

  • 2012年8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公证员孙毅、公证员助理朱军与丁山、欧德志一起来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路21号附9号。欧德志拍了这家商店的照片。公证现场见证了上述拍照过程,并出具了第29235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附带的照片,上述商店的商店招聘主要由三部分组成:酿酒文本组合、真酿酒文本组合和2012年)四川法律公证文本第29235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附带的照片,上述商店的商店招聘主要由三部分组成:酿酒文本组合、真酿酒文本组合和图案。其中,‘某酒’字体较大,而‘某酒’字体较大图案位于两个文本组合的中间上方。

  • 在审判中,一家酿酒公司承认上述商店招聘已被拆除。

  • 法院还发现,年9月19日,首届商标消费者评选活动组委会颁发证书,证明首届某酒牌商标商标(部分商品)在消费者评选活动中获奖商标称号。2012年9月17日,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某酿酒公司颁发证书,上面写着:‘某酿酒品牌价值659.19亿元。居白酒制造类。

  • 成都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3日,其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2010年12月30日,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向成都某公司颁发《四川省酒类生产营销许可证》

  • 2010年9月21日,上海某公司向成都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成都某公司为2010年9月21日至2014年9月15日真藏某酿酒的全国总运营商。

  • 2012年3月27日,某酿酒销售有限公司向成都某公司出具经销商身份证明,证明成都某公司为‘2012年’xxx全国经销商。

  • 在审判中,一家酿酒公司还举行了xxx区域经理黄理黄的名片,一张真藏的酿酒宣传册。名片上注明:xxx运输中心,地址为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桐梓林北路2号。宣传册除了介绍各种规格的真酿酒白酒产品外,还注明了真酿酒营销中心和真酿酒形象店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其中,真酿酒营销中心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与上述名片上花月运营中心的地址和电话号码相同。真酿酒形象店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分别为成都市武侯区永丰路。

  • 法院在向成都某公司送达应诉材料时,取得了‘真藏某酿酒’四川地区营运中心业务经理的名片,其上记载的地址和电话与‘真藏某酿酒形象店’的地址和电话相同。

  • 【审判】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酿酒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成都某公司在其开设的真藏某酿酒形象店招聘使用某酿酒公司持有的某酿酒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构成对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从逻辑上讲,一家酿酒公司的上述主张能否成立,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

  • (1)被控行为是否由成都某公司实施。法院认为,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真藏某酿酒’形象店是成都某公司开的,但现有证据可以反映成都某公司也是真藏酿酒xxx经销商,以及‘真藏某酒’形象店和‘xxx运营中心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也出现在一本小册子上。此外,在向成都某公司送达申诉材料时,法院获得了四川地区运营中心的相关名片,地址和电话号码与真藏酿酒形象店相同。当成都某公司忽视提供相反证据时,上述事实可以相互确认,形成链条,共同证明真藏酿酒形象店由成都某公司开设,被控行为由成都某公司实施。

  • (2)被控行为是否侵犯了所涉及的商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上使用商标,或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现有证据表明,成都的一家公司将酿酒、真酿酒和该图案用于真正隐藏酿酒形象商店的商店招聘,旨在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而不是向相关公众合理解释其产品。因此,成都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相关公众的一般关注为标准,将成都公司使用的酿酒文本、真酿酒文本和图案与相关商标隔离比较后,可以看出酿造文本组合与酿造文本商标在声音、形状和意义上相同,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没有差异,形成相同的商标’图案与‘在构图上,图形商标是相同的当图形商标不保护颜色时,两者在视觉上基本上没有区别,形成相同的商标虽然真正的葡萄酒文本组合比葡萄酒文本商标更真正的西藏,但真正的西藏是一个装饰部分,显著性较弱,不足以影响相关公众对两者的相似判断。对于商品,真正的葡萄酒形象商店的宣传册清楚地记录了各种规格的真正的葡萄酒白酒产品。在成都一家公司忽视提供相反的证据时,宣传册可以证明成都一家公司开设真正的葡萄酒形象商店的目的是销售葡萄酒产品。与所涉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相比,该产品构成相同的商品。综上所述,被控行为侵犯了所涉商标的权利。

  • 由于上述两个方面都成立,法院支持成都某酿酒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法院支持一家酿酒公司关于成都一家公司的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主张。由于一家酿酒公司在法庭上承认,被控侵权商店的招聘已被拆除,因此法院不支持一家酿酒公司要求成都一家公司停止侵权的主张。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侵权人为停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而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给予50万元以下的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1。被告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四川某酿酒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2.被告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成都商报》上发表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查),消除影响如果不履行,原告四川某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发表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3.驳回原告四川某酿酒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判决结束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 【评析】

  • 近年来,许多知道十象知识产权'>十象知识产权品牌的经销商因没有商品商标所有权的书面授权有商品商标所有权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将分销的商品商标单独标记和使用在商店门口。门是指门口设置的牌匾、商店招聘等相关设施,通常称为标志。经销商使用注册商标的关键在于其使用是否构成商标的合理使用。2013年8月新修订的《商标法》和2014年4月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经销商使用他人商品的行为可以被视为合理使用,但原则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和三种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的情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确定经销商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和侵权,需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审理。

  • 1.经销商不得直接视为享有经销商品的商标使用权,无书面授权。

  • 根据辞海的解释,经销商是指按照约定的条件为制造商销售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即经销商从商标所有人和其他产品制造商那里购买产品,然后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以赚取中间的利差。因此,经销商只享有购买产品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附着在产品上方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释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证报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证未经备案,不得与善意第三人对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因此,为了合法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以书面形式取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许可协议也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从这个角度来看,经销商不自然地获得商标使用权授权,因为他们没有获得制造商的书面商标授权。

  • 具体到本案,虽然被告获得真藏某酿酒的全国总运营商资格和2012年度花好月缘品牌在全国的经销商资格。但并不享有所经销商品的使用权。早在2006年3月6日,某酿酒公司办公室、某酿酒股份公司、某酿酒股份公司打击假冒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保护某酿酒无形资产通知,通知经销商不得‘透支’无形资产,否则将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列出的侵权行为包括‘未经酿酒集团公司授权,未经授权某酿酒作为企业名称、商户名称和授权下属经销商在商店门口使用某酿酒字样。因此,在本案中,被告必须获得相关授权才能获得商品经销商标的使用权。未经原告授权,不得以某酿酒为企业名称和商户名称,也不得在店门上使用某酿酒字样。

  • 二、经销商可以在没有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合理使用经销商品的商标

  • (一)合理使用法律规定

  • 合理使用商标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用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不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商品的一般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或者包含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确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商品本身的形状、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区别标志。因此,经销商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经销商品的商标不构成侵权。

  • (二)司法实践中的合理使用

  • 1、高等人民法院对授权经销商合理使用经销商商品商标的判决规则。《高等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规定,。商标侵权判决中对授权经销商合理使用商标的认定。在酿酒公司与天元通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高等人民法院指出,授权经销商善意使用商标,未破坏商标识别功能的,不构成商标侵权。因此,作为经销商,只有销售商品的权利,没有权利使用经销商品商标。合理使用经销商品商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经销商使用经销商品商标必须主观善意二是经销商使用的目的是指明其授权身份,宣传商标所有人的商品三是经销商使用商标的行为不破坏经销商品商标的识别功能。

  • 2、地方法院对合法使用商标标志的判决规则。《北京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规定,构成商标标志合法使用的要素有三:一是善意使用二是不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第三,使用只是为了解释或描述自己的商品。同时,列出了六种合法使用行为: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商品的一般名称、图形和型号使用注册商标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材料、类型和其他特征的标志在销售商品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标志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和名称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地名其他属于合法使用商标标志的行为。因此,作为商品经销商标,在没有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商标标标志的。www.10xiang.net

  • 3、在没有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经销商在店铺招牌上单独标注商标的行为超出了商标的合理使用范围

  • (一)在店门口单独突出标注商标属于使用商标的行为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本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禁止的是未经授权的商标使用行为,核心是指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视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在商店招牌上标记他人商标的行为,其目的是充分发挥商标标识的功能,属于《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名称,可以理解为商标装饰的侵犯。

  • 同时,修订前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根据本规定,商标使用的范围从典型的商品及其包装上标注商标的行为扩展到商品交易文件、广告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的行为。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经销商在自己的商店招牌上单独、突出地标记经销商的商品商标,目的是吸引相关公众的关注,则该行为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从使用类别的角度来看,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指示使用,即使用分销商品的商标来描述其分销服务,表明其分销服务与相关商标所有人的产品和服务有一定的联系。

  • 本案中,成都某公司将某酿酒文字组合、真藏某酿酒文字组合、该图案用于真正隐藏酿酒形象商店的商店标志,旨在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而不是向相关公众合理解释其产品。因此,成都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 (二)经销商未经授权在店铺招牌上单独标注经销商品商标的行为,超过了商标的合理使用

  •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由于经销商销售从制造商那里购买的正式产品,其在自己的商店标志上单独使用商标的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的来源。然而,上述未经授权的商标使用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经销商和制造商有一定的投资、控股等相关关系,从而不当转移商标积累的商业声誉,在这种情况下,分销一般恶意,故意破坏注册商标标志的识别功能,超出商品类别的授权身份,宣传推广商标所有人,超出商标的合理使用范围,构成商标权的侵权。

  • 具体来说,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知道没有书面授权,不能以酿酒作为企业名称、商业名称,也不能在商店招牌上使用酿酒字样,在商店门口使用酿酒注册商品,超过了合理使用的限制。将使用酿酒文本组合、真酿酒文本组合和图案与相关商标隔离比较后,可以看出酿造文本组合与酿造文本商标在声音、形状和意义上相同,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没有差异,形成相同的商标’图案与‘在构图上,图形商标是相同的当图形商标不保护颜色时,两者在视觉上基本上没有区别,形成相同的商标虽然真正的葡萄酒文本组合比葡萄酒文本商标更真正的西藏,但真正的西藏是一个装饰部分,显著性较弱,不足以影响相关公众对两者的相似判断。在商品方面,真正的葡萄酒形象商店的宣传册清楚地记录了各种规格的真正的葡萄酒白酒产品。当成都一家公司忽视提供相反的证据时,宣传册可以证明成都一家公司开设真正的葡萄酒形象商店的目的是销售葡萄酒产品。与所涉商标批准的商品相比,两者构成相同的商品。被告未经书面授权,增加修改文字,改变图形颜色,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足以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解,破坏原注册商标识别功能,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构成侵犯注册商品专用权,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对于此类问题,《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销售汽车零部件商店和汽车维修站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通知》(工商标)〔1995〕第195号)》认为:部分地方的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未经商标注册人批准,擅自在商店招牌上使用部分中外汽车企业的注册商标,并将其放置在引人注目的位置,如使用奔驰、吉普等文本或图形商标。这种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客观上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店经营者与商标注册人有某种联系,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侵犯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并要求当地工商部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禁止当地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和汽车维修站销售商店和汽车维修站,清理中外汽车企业的注册商标作为招牌。因此,可以看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汽车经销商和维修站在商店招牌上使用其他汽车企业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侵犯。

  • (三)本案对经销商合理使用经销商商品商标的启示

  • 在类似于本案的情况下,经销商们应该转换经营思路,除了以更实在的价格、更优质的服务博得消费者的青睐外,在宣传上应该围绕产品本身进行,而非只着眼于商标,应当处于善意,指明其授权身份、宣传推广商标权人的商品,并不破坏所经销商品商标的识别功能。比如松下电器的经销商可将宣传单上的‘panasonic去掉商标,换上我公司正式分销松下电器这句话,既起到了提示作用,又不会带来侵权风险。因此,建议经销商在未经经经销商商品商标所有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叙述性文字,如我店销售timestimestimes或提供品牌产品timestimestimes服务等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文字商标部分,不得单独使用他人的图形商标或者他人的文字商标。十象知识产权'>十象知识产权商标注册网络www.10xiang.net

  • 经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自2020年成立至今,不具备生产、加工、分装任何产品条件,也从未与任何企业有过委托合作协议,2021年8月6日,当事人在看到电视中播放的“红婵”名称时,意识到可能成为热词,当日即在网上以“红婵”申请买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商标买卖申请予以驳回。该公司恶意买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申请和使用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公司给予罚款5001元。

  • 1.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例如,在“头孢西灵Touboxilin”商标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最后认为,根据立法过程、立法意图、《巴黎公约》的规定以及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为制止因特殊经销关系而知悉或使用他人商标的销售代理人或代表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抢注他人买商标的行为,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只限于接受商标买卖申请人或者商标买卖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理商标买卖等事宜的商标代理人、代表人,而且还包括总经销(独家经销)、总代理(独家代理)等特殊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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