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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花香是通用名吗?两家米厂因此提起诉讼...-十象商标网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3:11:25
  • 摘要

    稻花香是通用名吗?两家米厂因此提起诉讼...-十象商标网

  • 六、内蒙古朵日纳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特殊标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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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更是一种产权,“兴文石海小龙虾”获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意味着品牌的认知度的提高,在提升品牌的附加值和软实力的同时也进一步促进兴文农业发展和农民创收。

  • 稻花香是通用名吗?对此,福州米厂、黑龙江五常市金福泰农业有限公司对稻花香商标提起诉讼。让我们来看看知识产权商标转让网案件的发展:

  • 2017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对福州米厂起诉黑龙江武昌金福泰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昌公司)侵犯稻花香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作出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撤销福建省高院二审判决,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 2014年,福州米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武昌公司侵犯稻花香注册商标专用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福州米厂胜诉,责令武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给予相应赔偿。武昌公司拒绝接受,并向省高等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等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稻花香属于商品通用名称。武昌公司不构成侵权行为,驳回了福州米厂的全部诉讼请求。福州米厂拒绝接受,并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审理此案。2017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上述最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定:

  • 稻花香既不属于法定通用名称,也不属于约定的通用名称。我们知道所有行业都有一个通用名称,但本案审批办法规定的通用名称与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意义不完全相同,不能仅以审批名称为基础,以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经批准的通用名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稻花香2号不是稻花香,不能直接证明稻花香是法定通用名称。二审判决以审批办法为依据,认定稻花香为法定通用名称,适用法律错误。

  •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据了解,稻花香商标于1998年3月申请,年7月28日注册,申请日期远早于稻花香2号水稻审批公告日。两个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为大米,属于同一商品,侵权产品包装在文本和字母上与稻花香商标相同,但字体和背景颜色略有差异,构成类似商标,容易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解。因此,福州大米厂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最高法院予以支持。

  • 如今,各大中小企业都非常重视商标权益的维护,商标对企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但十象知识产权'>十象知识产权仍建议商标问题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员,不应闭门,浙江十象知识产权'>十象知识产权商标转让网络,您可拨打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1886,也可登录浙江十象知识产权'>十象知识产权商标转让网络www.10xiang.net选择你喜欢的商标!

  • “果子有了商标,就如有了身份证,我们在电商市场可以叫得更响了。”龙卓雨就是听众之一。助力脱贫攻坚的那些年,他是种植大户,成立了扶贫合作社,在扶贫干部帮助下,带动农户种植、销售水果。进入乡村振兴时代,该种植基地依然连接着十多户农户增收,然而没有商标,对接市场处处受限。

  • 杨达卿也表示,如果不是以数字化服务能力整合社会资源,快递业务可能会成为企业经营的巨大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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