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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理解术语

  • 作者: 买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3 02:19:58
  • 摘要

    【弁言小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因此,在专利权保护中理解权利要求所用词语的含义至关重要。而所属领域的专门用语是所用词语中的核心构成部分,所属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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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理解术语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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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标题:直播预告丨成都一餐馆店招含“青花椒”被告二审明日开庭

    备受关注的“青花椒”商标侵权纠纷案又有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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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应当根据所用词的含义来理解,因此在专利权保护中理解所用词的含义至关重要。该领域的特殊术语是所使用词语的核心组成部分,该领域的特殊术语也被称为术语,通常比其他连接词含有更丰富的信息,同时由于专利审查指南缺乏术语意义确定的操作系统规范,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对术语有不同的理解。本文以案说法,基于一无效宣告案中对权利要求术语的理解,具体阐释术语理解的常态性特点,从术语解释的启动、解释的依据和解释方法3个方面具体说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如何准确的界定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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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中的技术术语应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的共同含义。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不是相关技术领域普遍认可的常用技术语时,该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进一步结合权利要求中的其他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了解技术术语的准确含义,通常与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其技术效果相对应,准确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技术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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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线的实用新型专利,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传统灌装生产线单活塞单缸每次灌装供应缓慢,需要停止灌装瓶,浪费时间,生产效率低。其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还指出:目前市场上的六头八头等多头灌装机生产效率高,但只能满足少数标准瓶的灌装。每种瓶型都需要手动调试,调试时间长。瓶子的外观越来越多样化,这就要求制造商的设备适用于多品种、多样化、少批量的产品生产,而四头八头等多头灌装机不能满足当前的需求。现有的双头灌装流水线灌装也是同步灌装,严格限制了瓶体的位置。灌装时,瓶子必须停止,效率低下。

  • 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专利给出的关键解决方案是采用双头异步灌装嘴结构,两个灌装嘴相对独立,可与输送装置同步运动平行,并为两个罐装嘴配置独立的罐装阀体。说明书具体披露了启动后,输送装置由步进电机驱动,驱动放置在上面的空瓶向前移动。当第一个灌装检测传感器检测到空瓶时,伺服电机启动驱动第一个滑块滑轨上的第一个灌装嘴与空瓶同步运行。同时,灌装嘴提升装置驱动连接的第一灌装嘴下压,第一灌装嘴上的第一夹手夹住空瓶嘴,实现行走时的灌装动作;由于是同一垂直平面上的两个平行滑块滑轨,当第一灌装嘴定量灌装时,夹手气缸松开瓶体,第一灌装嘴需要上升停止等待,直到第二灌装嘴完成下一个空瓶的灌装动作,回到原点做其他空瓶作业。可实现异步灌装功能,使瓶子无需停顿,提高生产效率。可实现异步灌装功能,使瓶子无需停顿,提高生产效率。

  • 利要求如下:

  • 配线的特点是包括输送装置、平行于输送装置移动的灌装嘴移动装置、安装在灌装嘴移动装置上的双头异步灌装嘴和固定灌装嘴移动装置的支架;

  • 嘴包括第一灌装嘴和第二灌装嘴,分别连接有第一双缸灌装阀体和第二双缸灌装阀体。”

  • 利权人明确表示,双头异步灌装嘴是指横向和纵向不同步移动;请求人提出,专利中的异步应当只是纵向异步,专利权人声称的技术手段和技术特征不能从权利要求中记录的异步中获得,也不能解决涉及专利的技术问题。

  • 为:

  • 确定权利要求1中异步的具体含义。由于没有信息表明双头异步灌装嘴是该领域普遍认可的常用技术术语,涉及的专利手册也没有明确定义异步或双头异步灌装嘴的具体含义,因此需要根据权利要求的整体,结合涉及的专利手册,了解技术术术语的准确含义。

  • 求1的所有内容,只能确定异步是双头不同步,不能确定是横向、纵向均步还是只有纵向异步;进一步结合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异步相关内容,只有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制了两个灌装嘴安装在不同的滑轨上。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双头异步灌装嘴仍然只能确定横向异步的可能性,而不能确定它应该是横向和纵向均步异步。因此,基于权利要求书本身,双方争议的异步是否应包括横向异步仍不能明确消除。

  • 专利说明书,专利说明书给出了两个实施例,两个实施例是第一灌装嘴与空瓶同步,第二灌装嘴与空瓶同步,灌装后第一、第二灌装嘴回到原点,说明书明确指出可实现异步灌装功能,使瓶不需要停止。由此可见,为了实现异步灌装功能,涉及的专利是通过两个双缸灌装阀的横向和纵向交替动作完成的,即第一灌装嘴和第二灌装嘴是横向和纵向的异步动作,这也适应了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减少不同标准瓶灌装的调试时间,解决单活塞单料缸每次灌装供料缓慢,提高灌装速度等技术问题。相反,如果相关专利权要求1中的双头异步灌装嘴仅限于第一灌装嘴和第二灌装嘴的纵向异步,而不是横向异步,则无法解决现有技术中不同标准瓶灌装调试时间长的缺陷,与说明书中的所有实施方法相矛盾,忽略了相关专利所克服的现有技术缺陷及其客观效果,显然不合理。综上所述,专利权要求1中限制的双头异步灌装嘴应理解为第一灌装嘴和第二灌装嘴能否相对独立地移动,即两者能否是水平异步动作或垂直异步动作。综上所述,专利权要求1中限制的双头异步灌装嘴应理解为第一灌装嘴和第二灌装嘴能否相对独立地移动,即两者能否是水平异步动作或垂直异步动作。

  • 术语的理解经历了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下面从术语理解的解释、依据和方法3个方面具体分析该案中的术语理解的解释过程。

  • 对术语进行解释。一般认为,理解术语是理解、吸收、评价或探索阅读过程中的阅读内容的过程。术语本身往往有一个通常的含义,在特定的语境中,术语变得新鲜,并在与相关信息融合后具有特定的具体含义。对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对术语的理解是探索保护主题结构或其结构关系的过程,或基于文本在大脑中重构结构或其结构关系的过程。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一般来说,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应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的通常含义。因此,权利要求术语的理解通常只是将其通常含义整合到语境中,以获取结构或结构关系信息,这是一个自然而简洁的理解过程。但是,当双方对术语的理解有不同的看法时,或者当合议组在标记中发现一个术语可能存在歧义时,这两种情况下,术语的含义可能会偏离其通常的含义。一旦合议组确认术语的理解影响了对无效申报理由的审查,通常在口头审判调查中启动解释活动,必要时,在审查决定中具体说明术语的应有意义。在这种情况下,请求人首先解释异步,指出异步是指灌装嘴纵向异步,专利权人表达不同意见,指出异步是指灌装嘴横向和纵向不同步,由于罐装嘴结构及其结构关系与无效请求相关,合议小组启动了异步解释调查。

  • 有依据。当需要解释术语时,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是其具体依据。该领域技术人员应具备的普通技术知识不仅是理解一般意义的基础,也是权利要求或说明的基础,通常不需要证明。相关的教科书或工具书也能否作为解释的基础,通常用于术语知度低或含义多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额外的证据。因此,应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主体,以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为主要解释依据。

  • 法合理合法。《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一般来说,权利要求中的文字应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的共同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说明一个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由于说明书中的说明,使用该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限制得足够清楚,则也允许这种情况。但此时还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以便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明确其含义。上述规定规范术语理解的两个判断步骤,即第一判断手册中是否有明确的术语定义。如果能否使用这个定义进行理解,如果没有,则使用该术语所属领域的通常含义进行理解。一般来说,它是严格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规范编写的。上述两个判断能否清楚地理解术语(专利审查指南还规定,应使用该领域的技术术语,如果不应明确定义)。但语言的多义性、术语被认识程度的差异,以及申请文件难于雕琢无暇等决定了专利审查指南的规范是一种理想状态,具体到本案,没有信息表明“双头异步灌装嘴”属于所属领域具有一定认同度的技术术语,涉案专利说明书也未明确定义“异步”或“双头异步灌装嘴”,而“异步”本是电学通信领域常用术语,虽然随着电气通信技术应用的普及,异步相对于同步的概念被普遍认可,但在其他领域的应用可能仍有不同的理解。为了合理平衡利益,参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一步延伸解释手册的非定义意义,但这只是解决异常问题的合理解决方案,即在上述两个判断仍不能清楚准确地确定术语的含义时,术语的含义用手册的非定义意义进行解释,该解释应适应手册的整体,考虑技术问题和相应的技术效果,当无法对术语进行清晰的解释时,通常认为术语的使用会导致相应权利要求的缺陷。

  • 议小组进一步解释了权利要求和说明。首先,权利要求仍不能明确整体异步的形式;然后进一步分析说明书中记录的相关内容。本案专利说明书只给出了两种关于异步的实施方法,均指出第一个灌装嘴与空瓶同步运行,第二个灌装嘴与下一个空瓶同步运行,第一和第二个灌装嘴一起回到原点,并明确指出这能否实现异步灌装功能,使瓶子不需要停止,从而确定双头异步灌装嘴是垂直和水平的非同步动作。此外,在进一步验证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异步被解释为垂直和水平的非同步动作,以确认它是否与整个说明和权利要求的记录一致:(1)与同步相比,解放了两个灌装嘴间距的限制,实现了灌装瓶尺寸的灵活配置,与案例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指出现有技术缺陷每个瓶类型手动调试,调试时间长,现有双头灌装线灌装也同步灌装,瓶位置严格限制,灌装瓶必须停止适应,如异步解释为请求人声称只有垂直不同步,因为专利说明书没有明确记录只有垂直异步的实现结构,显然,这种解释超出了手册中记录的范围,这是不合理的;(2)异步解释为纵向和横向不同步结构关系中限制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清楚,与其他权利要求没有矛盾。

  • 第三十八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在商标合作申请方面,高通与其它人合作申请通信设备制造行业商标数量较多。截至2022年6月16日,高通合作申请的通信设备制造行业商标数量高达2593项,华为与其它人合作申请通信设备制造行业商标数量为1317项。

  • 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商标纠纷发生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的协商和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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