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吃到打耳光也不松手&的馄饨传说中胡歌都夸赞的馄饨缘何惹纠纷?-十象网
- 作者: 十象知产 发布时间:2024-01-12 15:07:08
- 摘要
好吃到打耳光也不松手&的馄饨传说中胡歌都夸赞的馄饨缘何惹纠纷?-十象网
“一个城市的缩影一口家的味道”。市井小吃里潜藏着一个城市的文化记忆。看似温馨平淡的市井小吃里也涌动着市场竞争的暗流。
近日上海的街头出现了两家“耳光馄饨”。围绕“耳光”这枚商标两家馄饨的经营者开始了法律层面的角逐。经审理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
2012年10月29日美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原告)申请买卖使用了纯文字“耳光”商标。
2018年10月29日上海尔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第三人)对该枚商标提起无效宣告。2019年10月10日这枚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无效宣告理由在于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买卖使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原告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与“耳光馄饨”相关权利的原始权利人存在事实上的授权关系符合提出无效宣告的主体条件。
那么“耳光”商标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买卖使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法院经审查认为
1、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店面照片、宣传报道等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将“耳光馄饨”作为商标使用在“餐馆”服务上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2、诉争商标“耳光”与“耳光馄饨”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近似应认定为近似标识。
3、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与第三人在先持续经营的“餐馆”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
4、原告自认其在上海地区经营多家直营店即原告与第三人同为上海地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
结合上述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耳光馄饨”商标积累的知名度原告应当知晓第三人在“餐馆”服务上已经使用了“耳光馄饨”商标。在此情况下原告申请买卖使用诉争商标且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或理由表明其行为具有合理依据可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买卖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买卖使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据此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尚未收到各方当事人的上诉申请。
纵观这些花式商标不管是博眼球挣流量还是经营所需有一点是值得借鉴的就是商标申请遵循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