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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六福珠宝侵犯六福珠宝&商标权被判赔偿6万元!-十象商标侵权网

  • 作者: 十象知产 发布时间:2024-01-12 15:03:41
  • 摘要

    金六福珠宝侵犯六福珠宝&商标权被判赔偿6万元!-十象商标侵权网

  • 提及珠宝首饰店名含有“福、金、大、六”这些字的可谓耳熟能详“六福”这一品牌名称相信大家也并不陌生。

    金六福珠宝侵犯六福珠宝&商标权被判赔偿6万元!-十象商标侵权网图
  • 那么你听过“金六福珠宝”吗?有这样一家名称带有“金六福”字样的店铺被起诉到了法院。

  • “六福公司”将“金六福公司”告上法庭

  • 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福公司)创办于1991年1994年开始在内地开设店铺是香港及中国内地主要珠宝零售商之一。经过二十多年的销售推广“六福”品牌珠宝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 自1997年开始六福公司先后买卖使用了第944398号“六福”商标、第18695105号“六福珠宝”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4类包括珠宝首饰、宝石、贵金属饰品等。其中“六福”买卖使用商标于2012年12月31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 2019年12月六福公司发现刘某在广州市某地开设了“金六福珠宝”店铺销售金银首饰并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商品上突出使用“金六福珠宝”“香港金六福”字样在产品价签、购物单据、首饰盒、提袋上突出使用“香港金六福首饰有限公司”字样上述文字及字样完整包含了“六福”及“六福珠宝”两个文字标识构成商标侵权遂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赔偿“六福公司”费用60000元

  • 法院认为涉案“六福”商标早在1997年2月14日已经核准买卖使用“六福珠宝”买卖使用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亦为“六福”文字“六福”作为臆造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根据六福公司提交的“六福珠宝”店铺开设及商标许可使用情况证实六福公司通过电视台、报纸杂志及互联网宣传报道等多种方式投放广告已经覆盖全国各地使得“六福”“六福珠宝”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六福公司通过诉讼对侵害涉案买卖使用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使得涉案买卖使用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在珠宝行业的相关公众中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且“六福”商标于2012年12月31日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故可以确认“六福”商标与六福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对应关系。

  • 法院表示本案被诉侵权商品及涉案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上使用的标识“金六福珠宝”与涉案“六福”“六福珠宝”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别商标标识整体构成近似。结合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情况被诉侵权商品的上述使用情况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买卖使用商标有特定的联系造成混淆和误认可以认定刘某使用的“金六福珠宝”文字标识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两个买卖使用商标专用权。

  • 白云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六福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

  • 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法官提醒如何判断商标近似?

  • 商标近似是商标侵权类案件的重要类型之一。判断是否构成商标近似应当按照三个原则进行

  •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 (2)既要进行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 (3)应当考虑请求保护买卖使用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买卖使用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

  • 另外还应特别注意合理把握“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的判断原则。“相关公众”应当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而非大而化之的、泛泛而谈的公众。在确定相关公众时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种类、价格等因素。此处的“一般注意力”应当是指相关公众在购买、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施加的一般注意力而非专业人员具备的较高注意力。

  • 但是如果涉及的商品比较贵重价格昂贵相关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时的注意力会明显高于购买一般商品时的注意力故此时在判断商标近似时要适用较高标准。例如在购买电梯等大宗商品时交易动辄几百万元消费者在购买时一般都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此时因商标近似而导致混淆的可能性也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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