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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标识近似鞋子网店老板被判赔偿-十象网

  • 作者: 十象知产 发布时间:2024-01-12 15:03:19
  • 摘要

    销售标识近似鞋子网店老板被判赔偿-十象网

  • 被告熊某经营网店因销售的鞋子上印有与某买卖使用商标近似的标识被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审理的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被告熊某被判决赔偿某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体育公司”)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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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销售标识近似鞋子网店老板被判赔偿

  • 某体育公司于2003年经核准买卖使用了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服装、鞋、帽、袜等在市场上有很高的知名度。近日该公司调查发现某电商平台上开设的网店销售了多款具有与上述商标高度近似标识的鞋子侵犯其买卖使用商标专用权故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 晋江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熊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一家网店销售运动鞋所销售的运动鞋中有3款印有相似标识销售价格仅四五十元。经比对该标识与上述商标的主要区别在于人物形象没有持球。

  • 晋江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买卖使用商标的知名度、熊某侵权的性质和情节、销售数量、主观过错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必然要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 法官说法商标专用权受保护使用近似商标也侵权

  • 法官介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买卖使用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买卖使用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买卖使用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买卖使用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某体育公司享有的买卖使用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其享有的买卖使用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熊某所销售的鞋子上印制有与该买卖使用商标近似的标识属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行为两者共同使用在鞋类产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侵犯了某体育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 因原告就本案并未提供自己损失或熊某获利方面的证据法院综合各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 商标买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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