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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阿胶诉胶城阿胶接近名牌,商标侵权赔偿200万-十象商标侵权网

  • 作者: 十象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4:52:43
  • 摘要

  • 东阿阿胶诉胶城阿胶附近的名牌,商标侵权赔偿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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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阿阿胶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阿胶产品制造商。经过广泛持续的广告,由于其优良的产品质量,在消费者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东阿阿胶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知名商标,并获山东省科技奖、国家质量奖、中国老字号等荣誉。

  • 东阿阿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阿股份有限公司)以原告身份起诉山东胶城阿胶公司,起诉被告不正当竞争。余杭法院知产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 东阿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自2010年以来,原告开始使用所涉及的包装和装饰,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和作权登记。胶城公司通过天猫胶城旗舰店大量销售的胶城阿胶与原告东阿胶品牌阿胶产品的包装和装饰相同,容易使买方误认为是原告阿胶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公平的竞争,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被起诉法院。

  • 经审理,余杭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有关法律,原告的产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商品。

  • 其次,原告使用的包装可以确定原告公司的独特性。经过长期使用,它在区分商品来源方面发挥了作用,属于知名商品的独特包装和装饰。

  • 第三,被告公司使用包装、装饰和原告包装、装饰在消费者容易观察到相同的主要视觉特征,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解商品来源,应认定为近似包装、装饰,构成不公平竞争,鉴于被告胶城公司和原告属于同一地区生产胶企业,应知道原告东胶产品包装仍不合理避免,主观过错明显,而且涉案产品销量巨大,法院最终全力支持原告主张的200万元赔偿。

  • 独特的包装和装饰是指具有不同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包装和装饰。如果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相同或视觉上基本没有区别的商品包装和装饰,导致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将构成对他人商品独特包装和装饰的不正当竞争。因此,在产品包装设计过程中,有侥幸心理,建立知名商品自行车,穿知名商品外套行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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