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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标原因,两位新娘被起诉...-十象商标网

  • 作者: 十象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4:52:05
  • 摘要

  • 由于商标原因,两位新娘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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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个女孩在成为新娘的那一刻都是最美丽的,结婚必须拍结婚照。南安西美新娘数码婚纱工作室(以下简称南安新娘)提供这类服务,但被青岛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新娘)告上法庭。

  • 青岛薇薇新娘位于山东省青岛市。为什么它千里迢迢来到泉州起诉南安薇薇新娘?

  • 青岛薇薇新娘在起诉中表示,早在2004年7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已获得薇薇新娘商标,注册号为第341936号,批准使用商品第40类:照片底片冲洗、照片印刷、照片排版、艺术框架、艺术框架、注册有效期为2004年7月28日至2014年7月27日。

  • 青岛薇薇新娘在婚纱摄影服务中使用了所涉及的商标,并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被批准为山东省著名商标。然而,经过公证和证据收集,南安薇薇新娘在其婚纱工作室的商店招牌、传单和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了薇薇新娘。青岛薇薇新娘认为,南安薇薇新娘的这些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标志薇薇新娘在店铺招牌和传单上独立、突出、醒目地使用,起到吸引消费者注意力、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

  • 南安薇薇新娘是提供婚纱摄影服务的经营者,其服务类别类似于青岛薇薇新娘341936号注册商标批准的服务类别。南安薇薇新娘在店铺招牌上使用的侵权商标薇薇新娘与青岛薇薇新娘的注册商标相似。传单上使用的侵权商标薇薇新娘与青岛薇薇新娘的注册商标相同,均构成商标侵权。

  • 据法院介绍,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对侵权的建立起着关键作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南安薇薇新娘向消费者提供的婚纱摄影服务与青岛薇薇新娘注册商标批准的服务内容和性质密切相关。相关公众普遍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构成类似的服务,属于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 因此,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安薇薇新娘停止侵权,赔偿青岛薇薇新娘4万元经济损失。

  • 商标侵权是不可取的。注册商标后,企业还应做好商标监控工作。一旦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他们就可以采取合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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