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标买卖连续52年位居全国第一位
- 作者: 十象知产买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3 01:01:49
- 摘要
记者从宁德市工商局获悉,8月27日,宁德一山茶油销售企业收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第20220863号“滴滴传情”商标准予注
“滴滴”商标之争,卖油的“滴滴”赢了!来源十象买商标资讯|
记者从宁德市工商局获悉,8月27日,宁德一山茶油销售企业收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第20220863号“滴滴传情”商标准予买卖的决定》(下简称《决定》)。
这意味着该公司在应对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旗下有“滴滴打车”)对其提出商标买卖异议的答辩获得成功,成功买卖“滴滴传情”商标,积极维护了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该山茶油销售企业为宁德市国仕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主营业务为公司自有商标品牌的各类茶叶、海产品等地方土特产品的加工和销售。
该公司去年1月份在申请买卖“滴滴传情”商标进入公告阶段时,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求不予核准该商标的买卖'>商标的买卖。
据了解,《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对此,工商总局商标局《决定》中明确表示,被异议商标制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同时也未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对异议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同时声称其商标被恶意复制、模仿其商标以及“滴滴传情”商标买卖和使用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准予“滴滴传情”买卖。
对于此次案例,宁德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要树立和强化商标意识,申请买卖的自主商标如遇到此类异议,应该及时作出答辩和应诉,切莫因为对方公司规模等原因有所畏惧,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