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浙江鞋厂遭受三倍重罚——十象商标侵权网
- 作者: 十象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4:50:02
- 摘要
商标侵权,浙江鞋厂遭受三倍重罚
混淆的可能性在商标法和商标理论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不仅规定了禁止商标权的范围,即禁止消费者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且也是商标侵权识别的主要依据。《中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从立法上肯定了这一理论。商标侵权分为无意识和有意识。当侵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们真的不知道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时,他们可以免除或轻微地受到惩罚(取决于具体情况)。商标侵权情节严重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不久前,北京知产法院对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乐公司)、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鞋业有限公司)、温州独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特公司)、刘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二审判决。
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中远鞋业公司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斐乐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斐乐832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在本案中,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适用了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本案是新《商标法》实施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件,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斐乐(FILA)该品牌于1911年在意大利成立。2008年,斐乐获得第163332号授权F第163333号及图商标FILA第881462号斐乐商标G691003A号FILA和图商标在中国唯一的合法使用权,一直用于其生产和销售的服装和鞋类。
2016年6月,斐乐公司发现,中远鞋业公司、杰飞乐品牌商标所有者刘某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使用FILA系列商标相似GFLA模仿标识配色、产品包装装饰等FILA品牌。
斐乐公司立即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中远鞋业公司、独特公司前身中远商务公司、刘。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命令中远鞋业公司、中远商务公司、刘立即停止侵犯斐乐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销毁侵权商品及相应包装,删除侵权商品宣传介绍网页;中远鞋业公司、中远商务公司、刘连续7天在相关媒体和中远鞋业公司官方网站首页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中远鞋业公司、中远商业公司、刘某共同赔偿斐乐公司经济损失791万元,合理费用41万元。
中远鞋业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知产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侵权人的损失或者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赔偿金额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金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作为同类商品的经营者,中远鞋业公司和独特公司应了解斐乐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但在生产和销售的商品中仍突出使用与相关商标相似的标志,销售额巨大;
与此同时,早在2010年7月19日,商标局就768295号为基础GLFA图商标与第G691003A号FILA以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商标GLFA中远鞋业公司、独特公司、刘某此时显然已充分了解斐乐公司在服装、帽子、鞋子上的注册申请FILA系列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三方继续生产和销售侵权商品,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赔偿金额按中远鞋业公司侵权利润的三倍确定。因此,二审法院裁定被告赔偿斐乐791万元的经济损失,合理费用41万元,共计832万元。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侵权人可以要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看出,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途径。
总之,侵犯他人商标权,即使能通过侵权获得短期利益,也是一时的,承担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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