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剑南春剑指商标侵权两审均胜诉-十象商标侵权网

剑南春剑指商标侵权两审均胜诉-十象商标侵权网

  • 作者: 十象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9:20
  • 摘要

  • 剑南春剑指商标侵权两审均胜诉

    剑南春剑指商标侵权两审均胜诉-十象商标侵权网图
  • 近日,广州知产法院就剑南春酒厂起诉广州增城尹杰商店及其经营者尹侵犯商标权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尹杰商店销售的剑南春香酒商品侵犯了剑南春酒厂持有的剑南春商标权,需要赔偿剑南春酒厂4万元的经济损失,驳回尹杰商店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 近日,广州知产法院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南春酒厂)起诉广州增城尹杰商店(以下简称尹杰商店)和商店经营者尹侵犯商标权上诉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尹杰商店销售的剑南春香酒商品侵犯了剑南春酒厂持有的剑南春商标权,需要赔偿剑南春酒厂4万元的经济损失,驳回尹杰商店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 白酒销售被指侵权

  • 公开资料显示,剑南春酒厂是第1047165号剑南春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 2015年12月,广州市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增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尹经营的尹杰店执法检查时,查获12瓶剑南春香型白酒。经剑南春酒厂鉴定,被查获的商品为假冒产品。2016年4月,增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尹进行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产品并处以罚款。

  • 同时,剑南春酒厂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埔法院)起诉尹杰商店和尹,要求法院命令两名被告赔偿11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 黄埔法院向增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移了被查获的剑南春酒产品。该产品的正面和背面都有剑南春的标志。经比较,与剑南春酒厂第1047165号注册商标高度相似。黄埔法院认为,尹杰商店销售的剑南春香型白酒产品被剑南春酒厂认定为假冒产品,尹杰商店在增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时,采购渠道非正式向剑南春酒厂或授权代理商采购,故确认尹杰商店销售的商品系假冒产品。

  • 在赔偿金额方面,黄埔法院认为,由于剑南春酒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尹杰商店侵权损失或尹杰商店侵权利益的具体金额,综合考虑剑南春酒厂商标知名度、酒类消费群体、尹杰商店侵权性质、后果等因素,银杰商店赔偿剑南春酒厂经济损失4万元。

  •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一审判决后,尹杰商店拒绝接受,并向广州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 尹杰商店上诉说,尹杰商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相关产品,相关产品外观难以区分是否侵犯商标权,尹杰商店没有主观过错,相关产品未开始销售被没收,客观上没有严重后果;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

  • 经审理,广州知产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尹杰商店是否侵犯了剑南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 广州知产法院审理尹杰商店是否侵犯了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认为剑南春香型白酒商品上的剑南春标志与第1047165号剑南春注册商标相比构成高度相似,两者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白酒,属于同类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尹杰商店上诉只购买12瓶涉案商品,把它放在商店里出售,但没有实际出售。然而,尹杰商店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只有12瓶剑南春香型白酒被购买,即使商品没有出售,也不会影响侵权行为的确定。同时,尹杰商店作为商业实体,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通过合法渠道购买涉案商品,称主观上没有过错,难以接受。

  • 酌定尹杰店赔偿剑南春公司4万元。酌定尹杰商店赔偿剑南春公司4万元。

  • 据此法院认定尹杰商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注册商标转让请到十象商标转让网www.10xiang.net有最有效的团队为您服务。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