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掉下巴:商标局积极推进商标买卖和管理制度改革综述
- 作者: 十象知产买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3 00:37:34
- 摘要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申请买卖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买卖人有权标明&l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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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申请买卖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买卖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买卖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买卖。
以上便是关于什么样的商标不可以买卖,商标买卖的条件都有些什么的相关内容介绍,对于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权相冲突,就需要在商标买卖前进行商标查询,目前,我国已有买商标'>买商标逾一百万件,特别是服装、电子产品、食品等商品的买商标'>买商标数量巨大,因此极易造成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买卖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只有通过查询才能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才能减少申请驳回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