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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这些知名商标的误解吗?-十象商标网

  • 作者: 十象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6:24
  • 摘要

  • 你对这些知名商标的误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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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驰名商标保护一直受到各行各业的关注。然而,在实践层面上,一些商标所有者、地方政府、地方工商、市场监管机构、相关公众和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识别和保护仍存在一些误解,需要澄清和纠正。

  • 误区一:驰名商标为荣誉称号,认定工作为荣誉评价。

  • 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在有关案件中停止对方的商标注册,禁止使用。在相关个案中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制止涉案对方商标注册并禁止使用。

  • 误区二:驰名商标一经认定,终身有效。

  • 澄清:商标的知名度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变化的事实。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案件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 市场竞争的复杂性很难保证一个市场实体是市场上不败的将军。市场实体的商标知名度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动态的事实。在一定时期内,市场实体的商标知名度较高,符合知名商标保护的条件,并获得知名商标识别。在一定时期内,市场实体可能管理不善,商誉受损。商标知名度作为市场实体的商誉,也会受到不利影响,在严重的情况下,市场实体本身甚至会消亡。因此,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认定驰名商标为动态事实。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驰名商标证据材料,判断当事人的商标在某一时间节点是否已达到驰名程度,并依法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案件识别原则也决定了驰名商标识别结论的法律效力,即驰名商标识别的法律效力仅在特定案件中,对于特定的商标,特定的商品是有效的。在不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其他情况下申请驰名保护的,应当前获得的驰名商标识别记录只能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参考。

  • 误区三:法律禁止驰名商标广告是不合理的。

  • 澄清:广告涉嫌利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不公平竞争。

  • 驰名商标作为法律提供的一种保护手段,只有当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受到侵犯,需要扩大保护时,才能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的认可和保护。它也是一个驰名商标,但由于没有法律要求,驰名商标所有者无法确认,无法进行广告,无法赢得更多的消费者,甚至失去一些消费者。这种商业竞争显然是不公平的。

  •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由于知名商标一词被允许进行广告,因此应予以制止。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使用知名商标一词,也不得用于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该规定并不是禁止市场实体通过广告和其他方式宣传其商标,以达到知名度,本规定禁止市场主体有意或者无意忽视主管机关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效力,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宣传自己及其商标,从而不公平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本规定还将在限制市场主体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 误区四:驰名商标是对产品质量的担保。

  • 澄清:知名商标的识别和评价是市场主体商标在特定案件中一段时间内的知名度。产品质量监督不是商标和知名商标法律体系的功能。

  • 虽然知名商标是知名商标,但其基本功能没有改变。《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知名商标是为有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是对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要求。《商标法》本身并不要求知名商标本身具有较高的声誉,或者要求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应当具有较好的质量。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知名商标认定的因素来看,也主要是影响商标知名度的因素。上述法律规定的内涵表明,市场实体产品质量等其他情况可能会影响商标声誉,但非知名商标识别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

  • 因此,有必要澄清这种误解。所以该认识误区实有澄清的必要。

  • 结论:俊标商标转让网络认为,对于市场实体,应注重产品、服务、加强管理,通过加强商品或服务商标的使用、管理、宣传和保护,不断扩大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通过消费者和市场认可确认商标价值,有效利用知名商标保护体系加强商标保护。对于工商和市场管理部门,坚持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工作环节,坚持知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初衷,积极向有关各方普及知名商标的法律知识。加强日常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知名商标的保护,为市场实体利用品牌竞争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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