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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驰名商标保护更好推动品牌经济发展

  • 作者: 十象知产买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3 00:22:18
  • 摘要

    树大招风,品牌做大了,容易被人盯上,结商标就会遭到各种侵权。8月12日,来自广东、福建的三只

  • 三只外地“骆驼”在河南打官司因商标对簿公堂来源十象买商标资讯|

    树大招风,品牌做大了,容易被人盯上,结商标就会遭到各种侵权。

    正确认识驰名商标保护更好推动品牌经济发展图
  • 8月12日,来自广东、福建的三只骆驼,针对名牌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在河南省高院打起了官司。而一审中,郑州中院判决其中福建的两只骆驼赔偿广东的骆驼600万元。

  • 【开庭】

  • 三只外地骆驼

  • 因商标问题对簿公堂

  •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涉及好几只骆驼,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骆驼(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泉州骆驼商贸有限公司,暂且分别称它们为广东骆驼公司、骆驼福建公司、泉州骆驼公司。

  • 广东骆驼公司拥有与骆驼相关的10余个商标,该公司认为,另外两只骆驼及负责加工、销售的两个相关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两只骆驼还构成不正当竞争。

  • 由于涉案的骆驼商品在郑州售卖,郑州是侵权行为发生地,广东骆驼公司在郑州将骆驼福建公司、泉州骆驼公司及两个相关公司告上法庭。

  • 一审时,郑州中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骆驼福建公司、泉州骆驼公司将骆驼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混淆。

  • 郑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应当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骆驼福建公司和泉州骆驼公司赔偿广东骆驼公司600万元。

  • 之后,四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8月12日,省高院开审这起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 实际上,这几家公司并不是从一开始就翻脸,它们曾经是关系密切的合作伙伴。

  • 【历程】

  • 因超出许可范围

  • 俩骆驼被诉侵权

  • 它们的合作要从大约13年前说起。当时,相关方签订了骆驼品牌的代理合同。

  • 在之后的2008年7月,万金刚(广东骆驼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骆驼福建公司签订了骆驼商标许可合同,截止时间是2013年2月28日。

  • 而在2012年7月,万金刚和陈瑞典(骆驼福建公司总经理、泉州骆驼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成立新公司合作运营骆驼相关品牌。

  • 问题就出在这合同和协议上。按照商标许可合同,骆驼福建公司只能使用骆驼鞋类这一个商标,广东骆驼公司认为,骆驼福建公司的产品范围还包括服装、包等,违反了合同约定。

  • 万金刚和陈瑞典之间的合作协议,也因争议而不再继续。2013年10月和11月,郑州黄河公证处到中原路万达百货购买骆驼福建公司和泉州骆驼公司的产品,这些产品上有骆驼文字及图形标识。此外,广东骆驼公司还到黑龙江、山东等地取证。

  • 【焦点】

  • 8月12日的二审法庭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围绕是否侵权、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如何确定等三个焦点进行举证、辩论等。由于证据较多、案件情况复杂等原因,法庭未当庭宣判。

  • 这两只骆驼

  •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 上诉人(骆驼福建公司、泉州骆驼公司及两个相关公司)

  • 这个案件并不是商标侵权纠纷。2003年至今,双方的合作协议均未被撤销。

  • 万金刚和骆驼福建公司于2008年7月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约定万金刚授权该公司使用其中一个商标。万金刚和陈瑞典也在之后签订合作协议。

  • 被上诉人(广东骆驼公司)

  • 骆驼福建公司和泉州骆驼公司还在服装、包上使用骆驼相关商标,而且在截止日期后仍然在使用。

  • 万金刚和陈瑞典签的协议,属于个人行为,当时两人约定合作成立新公司,并不是直接授权骆驼福建公司、泉州骆驼公司使用相关商标。另外,协议还规定,陈瑞典及其关联公司不能使用骆驼商标。

  • 这两只骆驼

  •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上诉人

  • 骆驼福建公司原名为泉州市袋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变更为现在的名称。泉州骆驼公司买卖登记时间是2011年9月23日。

  • 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和买卖登记的时间,都在双方的合作期限内,变更是为了让骆驼品牌有更大知名度,且企业名称已合法登记。两公司支付了代理费,对该品牌做出了贡献,取得该品牌的收益是正当合法的。

  • 而且,在企业变更名称之前,广东骆驼公司的骆驼相关商标在全国知名度并不高。做广告花了多少钱?每年营收是多少?它没有提供证明。

  • 被上诉人

  • 广东骆驼公司成立后也一直对骆驼品牌进行广泛宣传推广。该商标多年被评为广东省知名商标,2015年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

  • 广东骆驼公司骆驼品牌是应该给予保护的,特别是在经营范围近似的情况下,这两家公司不应该以骆驼来命名。

  • 若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 双方民事责任咋定?

  • 上诉人

  • 一审中,600万元的赔偿费用太高。骆驼福建公司、泉州骆驼公司等4个公司并没有侵犯广东骆驼公司的商标权,且企业名称的更改也合法合规,并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

  • 需要说明的是,在一审中,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其中一部分产品,并不是骆驼福建公司生产的。

  • 被上诉人

  • 为了品牌做强做大,广东骆驼公司采用签约明星做代言等方式进行市场推广,付出高额广告费用。而工商部门查扣的被告涉嫌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就价值4000多万元,按照行业平均盈利水平来核算,利润在800万元左右。

  • 另外,由于对方有广泛的营销网络等原因,广东骆驼公司还丧失了很多市场机会,损失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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