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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德兰想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结果是曲折...-十象商标注册网

  • 作者: 十象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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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俊标商标转让网络最近了解,沃德兰卢森堡公司(以下简称沃德兰)作为世界知名的电子支付和高科技交易服务提供商,想申请计算机等商品注册。worldlinee-paymentservices商标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了商标(以下简称商标)的注册申请。沃德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沃德兰的上诉,维持了商评委对争议商标未经批准注册的复审决定。

  • 据了解,争议商标为第13005074号worldlinee-paymentservices沃德兰于2013年7月申请商标注册,指定在计算机、软件、数据处理设备等第九类商品中使用。

  •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4年9月与第450767号竞争商标WORLDLINER商标(以下简称引用商标)构成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类似商标的,决定驳回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沃德兰拒绝接受商标局的决定,然后向商业法官提出审查申请。

  • 2015年5月,商务评委认为沃德兰的审查理由无法确定,驳回了商标注册申请。沃德兰拒绝接受商务评委的审查决定,然后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据商标转让网小编介绍,引用商标于2005年2月由美国波音管理公司申请注册,2010年9月批准在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程序等第九类商品上注册。2013年2月,引用商标经批准转让给美国波音公司。2015年8月,波音公司发出共存同意书,同意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在同一市场共存。

  • 经审理,北京知产法院认为,争议商标和引用商标构成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类似商标,沃德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使用后可以与引用商标区分的显著特征。因此,法院一审驳回了沃德兰的诉讼请求。

  • 沃德兰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声称其与引用商标所有人签署了共存同意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被引用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被引用商标不构成类似商标,因此在市场上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同时,沃德兰还声称争议商标包含该公司的商标。随着其商标的长期实际使用,系争商标的显着性得以有效提升,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者群体等方面与引用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相似,构成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的标志在呼叫、文本构成和整体效果方面相似,构成近似商标。在这种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共存,很容易让相关公众认为两者来自同一主体或其供应商之间的具体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 与此同时,商标转让网络还了解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沃德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宣传和使用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引用商标取得了显著的区别。虽然引用商标所有人已经发出了共存同意书,但在争议商标和引用商标不能区分的基础上,引用商标仍然构成争议商标批准注册的优先权利障碍。

  • 综上所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沃德兰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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