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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歌手注册IAm商标案-十象商标注册网

  • 作者: 十象商标专家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4:10
  • 摘要

  • 美国歌手注册IAm”商标案

    美国歌手注册IAm商标案-十象商标注册网图
  • 最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认定名为"will.i.am"美国歌手不得注册化妆品、珠宝商品或服务"IAm"商标。

  • 在8月8日的一致裁决中,法院维持了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审查上诉委员会(TTAB)2015年作出的决定以与他人注册商标混淆的可能性为由拒绝了涉案商标"IAM"注册部分商品或服务类别。

  • 背景

  • 42岁的歌手will.i.am,本名威廉·亚当斯(WilliamAdams),是美国加州嘻哈乐队"黑眼豆豆"(TheBlackEyedPeas)合唱团的创始人。黑眼豆豆在2005年获得第47届格莱美奖"说唱乐队/组合最好"2009年,他还获得了第51届格莱美奖"最佳城市音乐/另类歌手"奖。至今,他以个人名义发行了四张音乐专辑,并主演了电影《金刚狼》,并担任选秀节目《英国之声》的导师。

  • 早在2010年,will.i.am以公司的名义i.am.symbolic,llc(下称"Symbolic")第9类申请注册(主要包括电话配件)CD、耳机)、第25类(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第41类(主要包括娱乐风格)等一系列商品或服务类别"IAM"商标。

  • 但是,也是will.i.am申请注册的"IAM"审查员驳回了第三类、第九类和第14类商品的商标申请。

  • TTAB认为

  • 根据审查员的意见,will.i.am化妆品第三类商品的商标申请被拒绝,主要是基于15U.S.C.§1052(d)2045626号商标与他人之前在香水类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规定"IAm"混淆的可能性。will.i.am第9类(太阳镜)和第14类(饰品)商品的申请被驳回,这是因为318447号在先注册"Iam"商标(下左图)可能构成混淆,早在2006年12月26日14类和第26类商品上注册,并且,will.i.am申请也可能与3935952号第14类商标混淆。

  • 因此,will.i.am在诉讼过程中修改了申请,增加了与商品识别相关的声明"与威廉·艺名亚当斯will.i.am'相关联"。

  • 但这还不足以说服TTAB的审查员。TTAB表示,这样的陈述"只是强调Symbolic与亚当斯先生的关系"。TTAB补充道:"与Symbolic相反,我们认为这种语言不是Symbolic对商品施加任何有意义的限制,特别是在交易渠道或买方类别方面。"

  • TTAB记录不能用来确定亚当斯是否"以'i.am'(而非'will.i.am而且广为人知",也不能表明"i.am"和"will.i.am"亚当斯先生或公众可以否认这两个名字。Symbolic的观点。

  • TTAB使用了"杜邦因素"(DuPontfactors,一种用于确立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的测试),考查了商标法律或字面识别性、商品近似性或识别性、贸易渠道和买方的识别性、以及销售条件(即看买方是"冲动"认为多种因素共同支持混淆的可能性。"

  • Symbolic不服TTAB决定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称TTAB对所谓混淆可能性的分析存在错误。

  • 法院认为

  • Symbolic诉称,will.i.am的表述是"有意义的限制否定了任何混淆的可能性",但TTAB误以为只是"一厢情愿"和"无意义"的。

  • 在杜邦因素测试方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限制"该商标不能与多个在先商标注册人的商标完全区分,以掩盖混淆的可能性"。

  • 法院补充道,TTAB所认定的"will.i.am并非由于'i.am广为人知"有实质性证据支持。

  • "Symbolic该网站和媒体报道一直证明亚当斯是will.i.am而不是为人所知IAm或i.am。"法院表示。

  • 法院在结论中写道:"TTAB事实认定有很多证据支持,其结论在法律适用上是正确的。综上所述,我们维护它TTAB的决定。"

  • 关于"杜邦因素"

  • 在本案的判决中,CAFC大篇幅提及"杜邦因素"测试法。知产力就相关问题咨询了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孙远钊教授。孙远钊表示:"所谓杜邦因素(DuPontfactors),识别是否与其他注册商标混淆(likelihoodofconfusion)而发展出来的。"

  • 美国法院审查是否存在混淆的参考因素如下:美国的法院在审视是否有构成混淆之虞时的参考因素有以下几个:

  • 1.两个标志的整体,如形状、声音、上下文和对商业的印象(Thesimilarityordissimilarityofthemarksintheirentiretiesastoappearance,sound,connotation,andcommercialimpression);

  • 2.在商标注册的申请中所表述和关联到的在先商标与系争标识之间的近似度或非近似度以及商品的性质(Thesimilarityordissimilarityandnatureofthegoods...describedinanapplicationorregistrationorinconnectionwithwhichapriormarkisinuse);

  • 3.与现有和可能持续使用的贸易渠道的近似度或非近似度(Thesimilarityordissimilarityofestablished,likely-to-continuetradechannels);

  • 4.会导致买方购买的情况,比如冲动性相对于精心购买(Theconditionsunderwhichandbuyerstowhomsalesaremade,i.e."impulse"vs.careful,sophisticatedpurchasing);

  • 5.首先使用商标的知名度(Thefameofthepriormark);

  • 6.在类似商品中使用的类似商标的数量和性质(Thenumberandnatureofsimilarmarksinuseonsimilargoods);

  • 7.如果有实际混淆,其性质和范围(Thenatureandextentofanyactualconfusion);

  • 8.如果有同时使用并存的情况,则在不造成实际混淆的情况下同时使用的期间和情况(Thelengthoftimeduringandtheconditionsunderwhichtherehasbeenconcurrentusewithoutevidenceofactualconfusion);

  • 9.商标使用或未使用的商品类型(Thevarietyofgoodsonwhichamarkisorisnotused);

  • 10.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商标所有人在市场上的接口(Themarketinterfacebetweentheapplicantandtheownerofapriormark);

  • 11.商标申请人有权排除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标识的程度或范围(Theextenttowhichapplicanthasarighttoexcludeothersfromuseofitsmarkonitsgoods);

  • 12.潜在混淆的程度(Theextentofpotentialconfusion);以及

  • 13.其他能力实际构成使用的相关事实(Anyotherestablishedfactprobativeoftheeffectofuse)。

  • 孙指出:"必须指出的是,这些因素并不相等。其中一个或多个因素可能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从而超过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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